万州法院一案例入选四川高院与重庆高院2023年度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时间:2024-06-13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近日,四川高院与重庆高院联合发布了2023年度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万州法院办理的《杜某勤、马某均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成功入选。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上旬,家住重庆市城口县的杜某勤(具有2次刑事犯罪前科且曾受到2次行政处罚)向家住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的谭某文(另案处理)求购“鱄鱼”。谭某文遂在任河的最大支流楮河中以电鱼方式捕获“鱄鱼”售予杜某勤,由其运回城口县转卖。随后,杜某勤向被告人马某均售卖25斤“鱄鱼”,获利3750元。马某均将其所购“鱄鱼”喂养在屋后水池中,期间食用3.7斤。2021年10月26日,杜某勤前往谭某文处再次购买“鱄鱼”,并于10月27日将以同样方法捕得的56斤“鱄鱼”运回城口县,途中丢弃13斤因缺氧死亡的“鱄鱼”。同日,杜某勤向戴某出售3斤活体和4斤死体“鱄鱼”,获利500元,后在与马某均交易余下36斤“鱄鱼”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涉案“鱄鱼”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多鳞白甲鱼,评估价值共计280517元。其中缺氧死亡部分价值52692元,马某均食用部分价值13357元,剩余活体价值221000元。案发后,杜某勤、马某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杜某勤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活体多鳞白甲鱼被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放归自然。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检察院就杜某勤、马某均的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勤为牟取非法利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多鳞白甲鱼,被告人马某均为牟取非法利益和食用目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多鳞白甲鱼,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杜某勤、马某均的犯罪行为损害生物多样性、破坏生态系统、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综合杜某勤、马某均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杜某勤犯罪前科、跨省夜间收购和运输行为,结合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侵权时间及区域、侵害工具及方法、行政处罚、侵权人主观恶意程度及赔偿支付能力等因素,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杜某勤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违法所得4250元;马某均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令杜某勤、马某均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损失13357元,承担惩罚性赔偿金2000元、鉴定费7500元;杜某勤赔偿生态环境损害损失52692元、承担惩罚性赔偿金8000元。

  

  宣判后,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二审中,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申请撤回抗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裁定准予其撤回抗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严厉打击跨省域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犯罪行为,依法综合运用刑事处罚、民事赔偿措施保护重要生态宝库、筑牢流域生态安全屏障的典型案例。任河为长江支流汉江的最大支流,系秦巴文化的发祥地、长江上游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的重要水源涵养地,也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多鳞白甲鱼的重要栖息地。本案中,人民法院严格贯彻落实罪责刑相适应基本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依法判决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综合考量侵权时间与区域、侵害工具与方法以及侵权人主观恶意程度等因素,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彰显了人民法院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全方位”保障的司法态度,对有效震慑滥捕滥捞、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具有重要意义。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4/06/id/798168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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