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快报】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审理两起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时间:2024-06-13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 作者:佚名

  

  近日,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受理两起申请宣告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承办法官冯遥仔细查阅案卷资料,主动通过电话联络申请人了解详细情况,申请人当即表示要带被申请人来法院说明相关情况。考虑到两案的被申请人均年龄较大且因患病卧床多年,如果将被申请人带到法院会有诸多不便,冯遥法官表示作为案件承办法官,主动前往被申请人家中了解情况,减少申请人诉累。

  

  

  在当事人家中,冯遥法官耐心询问案件事实,向其家属详细介绍了案件诉讼流程。为了印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情况叙述的真实性与客观性,冯遥法官主动在被申请人居住小区进行实地走访。根据小区居民所反映的情况,让法官更全面地了解被申请人的真实情况,为案件公正裁判打下坚实基础。

  “应你所需,如我在诉”,迈出去的是脚步,带回来的是民心。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将持续关注涉及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的司法需求,用“法官多跑路”换“群众少跑腿”,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同时彰显司法温度,以实际行动深入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把司法服务送到群众家门口,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法官说法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实行一审终审,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代理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两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与恢复】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原文链接:http://gy.nmg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6/id/797993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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