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普法||一方父母帮助还贷,是借款还是赠与?

时间:2024-06-07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基本案情:孙某和韦某原系夫妻,张某系韦某的母亲。2016年5月,双方协商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后孙某与韦某共同出资并通过向银行抵押贷款购买房屋,该房屋登记在孙某名下,后该房屋被生效判决认定为共有房屋。购房后一直是韦某偿还房屋按揭贷款,但由于生意亏损,韦某无力偿还便向其母亲张某借款,2019年12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张某向孙某转账共计6万余元用于偿还房屋贷款。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孙某和被告韦某连带返还借款6万余元。孙某认为其与张某从未形成任何借贷合意,因此该款项不应属于借款,应属于赠与。韦某认为原告张某向被告孙某转账款项的性质为借款。

  南川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孙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张某曾明确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而张某作为出资人明确表示款项系借款而非赠与。因此,判决由韦某、孙某偿还张某借款6万余元。

  典型意义:父母帮助子女还贷的行为是视为对子女及其配偶的共同赠与还是借贷备受社会关注。很多情况下,父母帮助子女还贷时的意思表示(赠与或出借)并没有通过书面文件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记录下来,极易引发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在父母提供了打款凭证并主张成立借贷关系的情况下,已经尽到了初步的证明责任,法院应初步推定借贷关系成立。如夫妻一方主张赠与,那么应当予以举证证明,如果无法证明系赠与,则借贷关系成立。该案根据双方举示证据确认还贷属于“出借”,为公众处理“近亲属”之间的借贷纠纷提供参考借鉴。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4/06/id/797503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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