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放弃的抚养费还能再要回来吗?

时间:2024-06-07 来源: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近日,西青法院审理一起离婚后索要抚养费的案件。

  2012年,贺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轩轩(化名)。后王某与贺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约定,轩轩由母亲贺某抚养,王某不支付抚养费。

  随着轩轩逐渐长大,上学、医疗和日常生活费用的开支逐渐增加,贺某开始入不敷出,无力负担,便以轩轩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支付离婚后至起诉时的抚养费19万余元,并于此后每月支付轩轩的抚养费5000元,直到轩轩能独立生活为止。

  法院经审理认为,贺某与王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经民政局登记备案,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协议书签订后,贺某的经济、工作状况与协议离婚时相比没有发生重大情势变更,故而贺某要求轩轩的父亲王某支付离婚后至起诉时的抚养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但是,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虽然《离婚协议书》就抚养费问题作出了约定,但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王某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和轩轩年龄的增长,轩轩在生活、教育等方面的费用上涨成为必然,与其父母离婚时相比亦有所增加。王某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根据轩轩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综合考虑,法院判令王某自起诉时起每月给付轩轩抚养费1500元,直到轩轩年满18周岁为止。


原文链接:https://tjfy.t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6/id/797056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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