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无事故二手车实为“事故车”,法院:退一赔三

时间:2024-04-20 来源:浙江法院网 作者:佚名

  近年来,二手车交易量逐年上升,但在买卖过程中,由于交易信息不对称极易产生纠纷。近日,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二手车行虚假承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买卖合同纠纷案,最终判决二手车行退还购车款,并承担购车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案件详情

  

  王女士花费21万元购买了一辆二手车,在车辆买卖合同中,二手车行明确承诺该车不涉及任何交通事故。但实际上该车不仅发生过交通事故,还涉及一起故意伤害恶性刑事犯罪案件。王女士知情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二手车买卖合同,退还21万元购车款,并按购车款三倍赔偿63万元。

  

  二手车行辩称,案涉车辆出卖前,车行已对该车出险及维修情况向保险公司及4S店作了调查,结果显示该车辆均无重大事故发生。前任车主隐瞒车辆发生事故的事实,而车行自身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因此车行向王女士作出车辆无事故的承诺不属于故意隐瞒,不构成欺诈。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车辆曾于2019年8月发生事故,并涉及一起故意伤害恶性刑事犯罪案件。该事故中,案涉车辆与两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案涉车辆右侧受损。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二手车行在收购案涉车辆时并未对该车进行全面检测,且车行无法证明在出售前已对该车辆维修记录及车辆故障等重要信息进行核查,说明车行并未尽到销售者合理注意义务。在此情况下,车行向王女士作出关于案涉车辆无事故的虚假承诺,应认定其构成欺诈。因此,法院判令撤销王女士与二手车行签订的《机动车交易合同书》,二手车行向王女士退一赔三共计84万元。

  

  二手车行不服,提出上诉。舟山中院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法官提醒

  

  经营者就所售商品向消费者作出承诺,消费者购买后如发现商品存在瑕疵,与经营者承诺不符,此时经营者仅表示自己对该瑕疵不知情,不能就此认定经营者不存在欺诈行为。经营者作出虚假承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应综合考虑瑕疵的隐蔽情况、发现难度、重要性等因素,从而判定经营者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如果瑕疵属于经营者应当知道的情形,而经营者却向消费者作出虚假承诺,则应推定经营者行为构成欺诈。

  

  汽车属于涉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以及社会公共安全的特殊商品。普通消费者在购置二手车过程中,对真实的车况往往难以辨别。作为专门从事二手车买卖的车行,应尽到经营者合理注意义务。在收购车辆后应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测,对收购车辆是否发生过事故、事故大小以及对车辆损害程度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如实、全面地向购车者披露这些信息,以保障购车者合法权益。如果二手车行故意隐瞒车辆有关重要信息,或向购车者作出虚假承诺,将依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来源: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


原文链接:https://www.zjsfgkw.gov.cn/art/2023/8/7/art_353_283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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