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古币遇赝品,可以退货吗?
古玩买卖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交易,向来有着“买卖全凭眼力,真假各安天命”的行业惯例。如果网购古币时遇到赝品,可以退货吗?一起看下面的案例↓
案件详情
老刘是位古玩爱好者,尤其喜欢收藏古钱币。凭借多年“淘货”经历,老刘认识不少资深收藏家和古玩店老板,其中就包括在奉化经营古玩生意的王某。
2022年9月,王某通过某社交平台向老刘发送一枚“咸丰重宝”钱币的照片,并称:“朋友放我这里卖的,真假吃不准。”老刘觉得钱币品相不错,询价后,当场转账7500元,要求王某为其“留货”。
一周后,王某又给老刘发去一枚“咸丰重宝”的照片,称是百姓家里传下来的。老刘看过后回复:“钱币应该没问题,就是包浆是人为处理过的,东西是老东西!”说完又转了4300元,将两枚古币一起“锁定”。
几天后,老刘收到两枚古币,经机构鉴定,均为新工艺赝品。随后,老刘以购买古币时存在重大误解为由,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买卖合同并退还古币购买款11800元。
法院审理
庭审中,王某向法庭出具多份聊天记录,展示自己确实从朋友和某村民处得到货源,照片未经修改便发给老刘。王某认为自己从未向老刘承诺古币为真,而老刘在不确定真假的情况下自愿向其转账,属于双方自愿的买卖行为。现古币已交割完毕,基于古董行业特殊性,不存在重大误解情况。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古币不同于一般商品,交易时,买受人凭个人知识储备、鉴赏能力、购买经验和个人智慧判断真伪。出卖人对物品的优劣真假不作保证,如存在保真承诺,需要买卖双方进行明确约定。
本案属于网络购物,王某并未在聊天记录中向老刘作出案涉两枚古币为真品的意思表示,老刘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王某做出过保真承诺。作为古玩收藏爱好者,老刘在购买货物时应对隐含风险进行充分评估。故根据古玩交易习惯,奉化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老刘的诉讼请求。
老刘不服奉化法院生效判决申请再审,法院驳回再审申请。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实务中行为人因对交易性质、交易相对方、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存在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本案特殊性在于,交易标的物古币属于古玩范畴。买受人应通过查看实物自行判断商品价值,并与出卖人达成交易合意,若买受人确实对商品质量存在误判,也不构成法律上所认可的重大误解。
选择网络交易的当事人,因未实际接触货物,产生误判的风险增大,但不能因此改变古玩交易的特殊“规矩”。买方若认为存在误判风险,可选择实地验货或双方约定仅支付定金,验货后支付全款。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当事人仅通过照片判断货物品相,并支付全部价款属于未尽审慎交易义务,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值得注意的是,实务中存在另一种情况,当卖方为促成交易对古玩物品的年代、材质等内容进行误导性说明,对买受人订立合同产生实质性影响,直接关系买受人订立合同工的目的及重大利益,应当认定存在重大误解。该情况下,卖方行为不同于不知真假的“被动骗”,而是明知货物真伪,通过虚构信息诱导买家形成错误认识,属于法律所禁止的“真欺诈”。
综上所述,法院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交易规则应当予以尊重。对于刻意隐瞒、恶意欺骗等违反公平交易原则,损害行业秩序和稳定性的行为,亦要承担起维护法律尊严、保护行业健康发展的责任,及时予以纠正。
来源: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作者:胡宇昕、金诺
原文链接:https://www.zjsfgkw.gov.cn/art/2023/11/6/art_353_290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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