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深化运用“四种形态” 提升监督执纪质效
“组织的这次提醒谈话很及时,让我深刻认识到工作中的失误与不足。我一定会引以为戒,坚决改正,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加认真履职尽责。”近日,太和县某镇一名干部因乡村振兴工作履职不到位,在该县纪委监委提醒谈话后作出表态。
今年以来,该县纪委监委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强化问责震慑,严格审查调查,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该县纪委监委立足“监督的再监督”职责定位,坚持分类施策、“对症下药”,把批评教育的深度、执纪执法的力度和关心关爱的温度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针对信访举报、监督检查以及政治巡察中发现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用好用足第一种形态,通过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方式咬耳扯袖,防病治病。
对触碰党规党纪“底线”的党员干部,该县纪委监委用好第二、第三种形态,根据所犯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采取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或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等方式,分类处置、层层防治,发挥惩治震慑、惩戒挽救、教育警醒综合功效,对具有主动交代等从轻减轻处分情形的干部,在定性量纪量法上具体分析,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
惩治腐败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必须保持零容忍的警醒、零容忍的力度。该县纪委监委始终坚持严的基调,利剑高悬、震慑常在,严肃运用第四种形态,以惩治“极少数”管住“大多数”,形成强大震慑,把惩治腐败作为有效监督的强大后盾,确保底线常在、“后墙”坚固。
今年以来,该县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914人次。其中,运用第一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641人次、占70%;运用第二种形态处理162人次、占17.7%;运用第三、四种形态处理101人次、占11%。
“‘四种形态’是新形势下管党治党的利器,要着眼标本兼治,贯通规、纪、法,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充分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力度和温度。”该县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阜阳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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