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检互派“初体验”:成为更好的自己

时间:2021-01-08 来源: 作者:

  今年6月

  松江区法检两院

  共同筹划了一个“新计划”

  互派干部交流学习活动!

  半年时间过去了

  交流顺利结束图片图片图片

  今天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他们的交流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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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绮远

  佘山法庭法官助理

  交流学习心得

  交流到检察院担任检察官助理期间,我印象深刻是我参与办理的一个民事执行监督案件。申请监督人称这个案子从2012年立案,经历审判执行程序,至今未拿到执行款。申请人申请监督的理由,一是被执行人在2013年至2014年期间账户中有资金往来,法院却没有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账户;二是在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后,执行法官对执行异议没有回复。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案件要全面审查。拿到案卷材料后,除要对申请监督的理由进行审查外,还要对整个卷宗材料进行审阅梳理,并将可能存在的问题全部罗列出来,以备后续向申请监督人进行询问以及向执行法官了解执行情况。但是由于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卷宗材料比较有限,涉及的一审卷宗材料等仍然需要承办检察官调取。

  另外在阅卷中发现该案件中被执行人即原审被告2012至2014年期间在松江法院涉及六起被执行案件,为更加全面地了解案情,以及该案有无应予监督情形,故又对另六起案件的材料进行了调取。同时,我陪同承办检察官又到金融机构对被执行的账户信息进行了调取,发现在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执行人账户确有大量资金往来记录,但均用于被告企业的员工工资发放、社保缴纳、还贷还息等。亦发现法院实际上是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进行过冻结、扣划的。后检察官和我将法院对被执行人账户冻结扣划的情况、资金往来情况与申请监督人沟通,其表示资金用于优先发放员工工资、缴纳社保、还息还贷可以理解,并对此不提出异议。对于第二项监督理由,我和承办检察官也明确告知其提出异议的期限并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后申请监督人表示认可。

  其实不论是法官,还是检察官,所做的是审判工作,还是法律监督工作,同为司法人员,实际上我们的目标都是为民司法。监督本身并不是目的,最终要达到的还是解决矛盾、定纷止争,维护公平正义。我也深刻感受到法官和检察官虽然具体职责不一样,但对待每一个案子,同样都要百分之百用心。我交流到检察机关,既是一个拓宽自己视野的机会,又是一个审视自己补短板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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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东辉

  第一检察部

  检察官助理

  交流学习心得

  优秀的法官和优秀的检察官一样,均已形成了法官(检察官)的专家直觉,也可称为“准确的法感觉”。“准确的法感觉”,可以帮助法官(检察官)在了解案件事实的第一时间,对案件的定性及今后走向形成初步的结论,为后面的法律适用打开一个良好的开端,这也就是所谓“三段论的倒置”,即先有结论,后有论证。因此,如何形成“准确的法感觉”,对于办案人员来说就是一个不可绕过的课题。经过与法官们的沟通和学习实践,形成“准确的法感觉”莫过于以下几个路径,一是大量办案经验的积累与总结,二是熟读指导性案例、参考案例及其裁判要旨,三是关注社会价值观念。

  在刑庭交流学习期间,我旁听专业法官会议时关注到这样一类案件——非法网络期货交易案件,此类案件涉及投资人人数众多,案件的处理结果受到社会的关注,但此类案件行为模式各不相同(是否与真实期货市场对接、平台引用的期货行情数据是否真实等),目前亦无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案件定性仍存在争议。从法官们的讨论分析中,可以看出,处理此类案件的两个基本落脚点是:(1)保障投资人的利益,最大程度挽回投资人的损失;(2)依照现有的法律规定作出的判决应当符合社会一般人的公正观念,由此实现司法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不断深化,法院通过庭审实质化的推进,将对于证据的高标准、严要求不断地经过检察机关向侦查机关传导。检察机关则通过捕诉一体化,彻底打通从审查逮捕到审查起诉的通道,促使公诉人在接触案件伊始就以庭审的要求审查证据,及早排除非法证据、补正瑕疵证据。法检之间的交流机制能够帮助检察机关承办人从审判的角度和立场看待、处理案件,增进法检之间的了解,更好地促进执法办案标准的规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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