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一典:禁止高空抛物,保护“头顶上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是民事权利保护的宣言书,堪称我们“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我们生活密不可分。
今天我们来学习
每周一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本条是关于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规定。相较于《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本条进一步完善了高空抛物的侵权责任规则,有利于更好地预防和惩治社会群众反映强烈的高空抛物行为,保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今天,我们从“本条规定的重要意义”和“实践中如何准确适用”两个方面来展开学习:
01
关于本条规定的重要意义
1
提供明确法律依据
条文中开宗明义新增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旗帜鲜明表明态度。此针对高空抛物造成人身伤亡等问题,明确提出高空抛物为法律所禁止,价值导向明确。从法律适用上讲,也为认定高空抛物行为的违法性提高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
明确责任承担的一般规则
条文明确了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为一般规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为例外规则,不同于原《侵权责任法》关于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作为一般规则的规定。
3
增加物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责任
新增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责任,对于加强物业管理服务,预防高空抛物行为具有重大意义,也有利于快速有效地救济受害人。
4
增加有关部门的调查职责
条文新增了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的规定,这对于解决实践中高空抛物侵权人查找难问题具有积极作用。
02
关于实践中如何准确适用
1
准确区分本条和《民法典》第1253条的规定,合理界定不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253条对于坠落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有明确规定,在实体法上应直接适用这一规定,缓解本条可能存在的不当扩大责任承担主体的问题。简言之,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适用《民法典》第1253条的规定,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上述人员赔偿后可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
本条规定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即由主张自己免责的建筑物使用人进行举证
比如下面事例:
1、小花是一个两岁多的婴儿,某一天其母亲带着她在小区里玩耍,正当他们走到小区中间某一栋楼下的时候,突然一个小塑料壳掉下来将小花砸伤,小花母亲当场报警,并通知了物业。后小花因此花费医疗费一万余元,小花母亲可以要求谁来对此负责?
答:根据本条的规定,如果没有查到具体是谁抛掷该塑料壳,小花母亲可以要求该楼栋里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居民(一般为二楼以上)给予补偿。同时,如果该事件与物业公司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有关,亦可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相关责任。
原文链接:http://www.shzfzz.net/node2/zzb/n4484/n4490/n4509/u1ai15717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