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短租住房治安管理规定(试行)》政策解读

时间:2023-09-23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作者:佚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短租住房治安管理规定(试行)》

   政策解读

  当前,随着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城乡旅游服务不断升级,各种共享经营模式层出不穷,以短租、网约为代表的出租房屋受到越来越多的消费者追捧,逐渐成为社会大众住宿选择。因现行法律、法规暂未针对“网约房”做出规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治安风险和安全隐患。为探索加强短租住房治安管理,公安厅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短租住房治安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于2022年8月17日正式印发执行。

  《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短租住房服务和管理活动。明确短租住房是指旅馆业和民宿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按日或者按小时提供住宿服务的房屋。

  《规定》明确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短租住房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派出所具体承担辖区内短租住房治安管理工作。

  《规定》强调短租住房必须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安全要求,有必要的财物保管和治安、消防安全防范设施,房屋出租人对房屋有合法使用权,取得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或取得本栋楼内其他业主的书面同意;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自然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其名称和经营范围均应当包含“住房租赁”相关字样。

  《规定》明确房屋出租人、住宿人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配合出租房屋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和人口登记等工作。房屋出租人应核对并登记入住人员身份证件信息,对住房进行安全检查,为住宿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提醒,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保障住宿人的住宿安全。住宿人应当携带合法有效身份证件,配合房屋出租人登记申报身份信息,安全合理合法使用房屋,及时消除或通知出租人消除安全隐患,同时遵守必要的公序良俗。

  此外,为保障公民身份、财产和个人信息的安全,提供便捷服务,《规定》增加了公安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的社会监督、责任追究等内容。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短租住房治安管理规定(试行).doc

  

  


原文链接:http://gat.xinjiang.gov.cn/gat/zcjd/202309/157a3ca962a14e52863854bc7bfafa6a.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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