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认罪认罚制度后 两名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
时间:202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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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始终坚守着一切为了人民的初心,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抓手,力争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在办理周某某等29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审抗诉、上诉案件过程中,两名上诉人在了解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主要内容与适用结果后,当场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撤回上诉。该案是自治区检察院首例,也是全区二审上诉阶段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检察官依法对上诉人王某某、张某某进行讯问,讯问前承办检察官除告知权利义务外,还向上诉人耐心、细致地讲解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容、适用条件和意义,两位上诉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了全面深入的认识,也陷入了深深的思考。经过商量,两人最后决定自愿认罪认罚。由于当事人路途遥远,来往不便,为节约当事人的时间,检察官为其联系了驻院的值班律师,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据了解,该案涉及到我区一规模较大的民营企业,涉案的当事人中有该企业的法人、实际控制人、财务主管等管理人员,对涉案人员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有效地减少办案环节,缩短案件办理的时间,提高办案质效,更可以大大降低涉案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耗费的时间与精力。通过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保障了营商环境和民营企业的发展。
自治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郝建平表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彰显了平和、理性、宽容的现代司法理念。该项制度的适用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还做到了化解矛盾、案结事了,自治区检察院在案件办理中,积极探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对我区今后办理类似案件产生良好的指导、引领作用。
原文链接:http://www.nm.jcy.gov.cn/sfba/xsjc/202009/t20200903_294491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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