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检察院对一起不服检察机关不起诉刑事申诉案件举行公开听证

时间:2021-01-04 来源: 作者:

  

  

  

  

  9月11日,自治区检察院在乌海市检察院召开申诉人孙某某(原案被害人)不服检察机关不起诉刑事申诉案件的公开听证会。听证会邀请了五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自治区检察院第十检察部办案组、乌海市乌达区检察院原案承办检察官、乌海市检察院复查承办检察官参加听证会。

  听证会上,原案承办人介绍了本案诉讼过程、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等情况。原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黄某全、黄某伟三人为不出资,向孙某某隐瞒神华乌达煤矿灭火工程的实际价值而获利。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黄某全、黄某伟涉嫌合同诈骗罪移送乌达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乌达区检察院认为张某某、黄某全、黄某伟三人共同非法占有孙某某出资股权的主观故意的证据不充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孙某某不服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向乌海市检察院提出申诉,乌海市检察院复查后维持原不起诉决定。孙某某仍不服,向自治区检察院提出刑事申诉,要求追究张某某的刑事责任。

  

  

  

  申诉人对申诉理由进行了陈述,原案承办检察官、复查承办检察官先后详细阐释了原案认定的法律事实,原案承办检察官还出示了认定法律事实的在案证据。在听证过程中,申诉人与原案承办检察官、复查承办检察官进行了充分的交流答辩。听证员对申诉人和原案承办人分别进行了询问,经过闭门评议会议后形成了一致的评议意见,认为原不起诉决定正确,并从不同角度分别向孙某某充分讲述了案件依据在案证据认定法律事实、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法理,讲解了相关的法律概念,建议孙某某通过与当事人进行和解、协商,或者民事诉讼等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

  孙某某表示,通过举行公开听证能够充分表达诉求,其对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给予充分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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