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高典型案例看民营企业保护的重点及难点

时间:2021-01-04 来源: 作者:

  

  第十六届全省检察理论研究年会

  

  

  从两高典型案例看民营企业

  司法保护的重点及难点

  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吴蓉*

  

  【关键词】 民营企业 司法保护 典型案例

  【摘 要】 近年来,民营经济在增加就业、技术创新、改善民生、推动发展等方面的作用愈加凸显。司法机关如何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响应党中央、国务院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号召,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成为当前司法机关执法办案所应关注的重点内容和研究课题。“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本文从两高发布的典型案例入手,分析民营企业司法保护的重点及难点,并提出涉民营企业案件办理的意见和建议。

  

  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充分肯定了民营经济在扩大就业、增加税收、技术创新等方面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近年来,两高陆续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出台政策文件、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明确司法机关在涉民营企业保护中的重要职责,提出执法办案的指导性意见。案例是司法机关履行职责的直接体现和现实检验,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研判,我们可以精准领会中央的要求和部署,可以深入掌握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重点和难点,为在执法办案中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服务和保障非公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益借鉴。

  一、两高典型案例基本情况

  2018年以来,最高检、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各两批,最高法另发布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家财产安全的十大典型案例,以上案例共计18件,其中涉及违法扣押赔偿案件1件,其余案件涉及罪名16种。

  具体情况如以下各图所示:

  16种罪名及件数分布图

  

  小结:除违法扣押赔偿的1件案件外,涉民营企业的罪名涵盖了企业注册成立、对外经营、纳税申报、知识产权保护、劳动报酬支付、合伙人内部纠纷等管理经营全部流程,所涉罪名范围广泛。

  16种罪名涉及刑法章节分布图

  

  小结:从上图可看出,涉民营企业犯罪的重点领域在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犯罪,占68.8%。其中,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扰乱市场秩序犯罪分别占18.2%,危害税收征管案件占27.3%。可见,民营企业涉税犯罪是需要关注的重点罪名。

  18件案件的实务处理难点及重点

  

  小结:从上图可看出,典型案例中法律适用存在争议的案件占50%,对证据的理解和把握问题案件占27.8%。可见,涉民营企业犯罪中存在争议的疑难、复杂案件较多,对证据的审查标准较高。

  

  二、从典型案例看民营企业司法保护的办案原则

  (一)历史评判原则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应当看到,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相比在经济活动中处于弱势地位,为了谋求市场份额获得发展而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实施了某些不规范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与当时的市场环境不规范、法治环境不健全有关。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其中一些行为以目前的标准来看已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法律条文的改变直接将其排除出犯罪圈。例如典型案例中张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按照目前该罪的认定标准改判无罪;原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文中诈骗案,充分考虑了申报国债技改贴息的历史环境和政策变化,最终再审改判无罪。

  (二)证据裁判原则

  从发布的典型案例我们可以看到鲜明的证据裁判立场,无论是作出不起诉决定还是无罪判决,或是依法定罪处罚的案例,都坚持按照严格的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秉持事实认定靠证据,定性论罪靠证据、量刑处断靠证据,一把尺子量到底,将民营企业的司法保护奠基于刑事证据之上,将不同时期的刑事政策落实纳入法治轨道,不随意放松证据尺度或放宽出罪标准。例如,阮某等人走私普通货物案因证据不足不予起诉;柯林格尔创始人顾雏军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案中,对证据不足的事实和证据确实、充分的事实分别做出了实事求是的区别认定,最终撤销原判部分量刑,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三)羁押必要原则

  民营企业家是民营企业运转的动力和核心,一旦公司主要负责人员被羁押则直接影响职工的情绪稳定和企业的正常运营,实践中“办理一个案件倒了一方企业”的情况并不罕见。因此,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要切实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审慎采取强制措施,全面评判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对企业经营带来的负面影响等各种因素,最大限度地避免案件办理给民营企业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在吴某、黄某、廖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检察机关便是在收到员工申请后,及时依法审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积极帮助企业恢复生产经营,避免了企业因负责人被羁押而失治失控。

  (四)刑民界分原则

  刑民交叉案件的办理一直是实务中的重点和难点,其中如何准确区分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又是难点中的难点。虽然2018年施行的《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指出,“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但是实践中因为地方保护、权力滥用、错误定性等原因,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案件时有发生。不论最终罪名能否认定或量刑轻重,一旦被错误地卷入刑事诉讼之中,对于民营企业家或者民营企业而言,这种打击往往都是致命的。典型案例中,也对刑民交叉问题予以了高度关注,如赵明利诈骗再审改判无罪案和麦赞新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无罪案,均明确提出不得用刑事强制手段介入正常的民事经济纠纷。

  (五)经济评判原则

  对于案件承办人来说,最重要的往往是准确地为案件定罪量刑,但对于民营企业来说,更为重要的一个标准则是结案后经济上的得失。如果犯罪行为虽然得到了惩处,但没有依法为民营企业挽回损失,或者反而为之投入了更多的成本,那么这样的“官司”对民营企业来说不能算“赢”。因此,作为案件的承办人,需要转变角色定位,学会从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出发去考虑问题,妥善处理各方经济利益关系,算好企业的“经济账”。例如在黄某、段某职务侵占案中,提出“在依法惩处侵害企业权益犯罪的同时,应当重视企业退赔需求,核实退赔落实情况,帮助民营企业挽回经济损失”;再如北鹏公司申请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虽然法定代表人被定罪免刑,但公司被扣押的2000万元长期处于无法律依据的扣押状态,虽多年后最终获得国家赔偿,但也给公司经营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三、涉民营企业案件办理的常见误区

  (一)漠视:对民营企业权益保护重要性认识不足

  有的承办人没有站在中央提出的“坚持基本经济制度、促进高质量发展、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高度去认识涉民营企业案件办理的重大意义,有没有将之作为关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职责使命,还是仅仅将之作为桌案上例行的工作任务之一去对待,缺乏对保护民营企业重要意义的足够重视和深刻理解,直接导致办案效果不佳。如个别承办人开展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对扣押赃款赃物的监督、对案件定性处理的分析等工作常常流于形式,未实现相关工作应起到的法律效果。因此,能不能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进而将履行司法职责与为民营企业提供全面法治保障和优质法律服务相结合,直接关系着办案成效。

  (二)歧视:戴着“原罪”的有色眼镜看待民营企业

  有的承办人无限放大部分民营企业在原始资本积累中的不正当手段,甚至想当然地认为民营企业都流淌着“原罪”的血液,所以在受案之初不知不觉地摒弃了无罪推定的原则,认为“定罪绝对不会冤枉”。在这种潜在认识下,对证据的评判和对事实的把握都带有了明显的倾向性色彩。这种认识没有以发展的眼光看待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没有客观地评价市场地位、法治环境、制度体制等特定条件下的历史性制约因素,直接给民营企业家“贴标签”,戴着有色眼镜看问题、办案件、做决定,直接导致案件办理方式与中央政策要求不符、与两高指导原则不符。

  (三)无视:囿于就案办案的程序化执法

  在办案过程中,有的承办人还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狭隘办案理念,局限于将案件“诉得出、判得掉”的流程式标准,对中央保护民营企业的政策要求置若罔闻,对民营企业家的苦苦诉求视而不见、对民营企业的现实困难不闻不问,更不会考虑努力为企业最大限度地追赃挽损,将办案对企业的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这种就案办案的思想观念造成办案标准评价视角的错位,没有把案件办理和保障企业正常运营联系起来,导致企业关心的羁押问题、经济损失问题、员工情绪问题、企业运营秩序问题得不到足够重视和保障。

  (四)盲视:对理论争议分歧点研究学习不够

  从发布的典型案例可以看到,涉及到理论争议的疑难复杂案件占大部分,例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税款”主观要件的评判、诈骗类犯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中公开宣传的认定……可以说,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与普通刑事案件有很大差异,行政犯居多,新的司法解释近年来频频出台,而部分承办人不重视此类案件中新的刑事政策要求和法律规范,对理论争议点不求甚解,直接导致对案件的处理不够精准,甚至存在案件质量风险。

  四、实务中涉民营企业案件办理的重点与要点

  1.从源头上精准把控,排除不应进入刑事程序的案件

  近日,《检察日报》转发《检察机关是刑事错案的第一责任人》一文,指出检察机关具有是否交付审判的起诉权,并进一步建议“检察机关以‘审查’的方式,把侦查机关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无罪之人,以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的方式挡在门外,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实现监督之责。”对于涉民营企业案件而言,尤为如此。刑事诉讼程序一旦启动,企业家的声誉必然受损,更会对企业相关的银行贷款、合同签订、资金回流等生产经营各环节产生直接冲击,而刑事诉讼程序一旦启动持续一两年甚至数年均有可能,而这些负面影响远远不是一纸不起诉决定书或者无罪判决书短时间内所能够消除的。因此,把好刑事诉讼的入口关是民营企业权益保护的第一步,需要引起足够重视。

  2.提升专业能力素养,精准对案件定罪量刑

  如之前分析所述,涉民营企业案件大多与市场经济行为有关,其中涉及公司治理、并购融资、银行贷款等多领域、多学科、多行业的知识交叉,所以涉民营企业案件理论争议多、疑难案例多、无罪裁判多,仅凭一本刑法条文远远不能“画出胸中之竹”。这就要求承办人及时更新理论知识储备,了解最新的刑事政策、司法解释、主流观点等理论前沿问题,不懂就学,不会就问,办案切不可“跟着感觉走”。例如最高法再审改判的几个典型案例,无不是经过了多方补充收集证据、无数次充分论证而最终改判。因此,只有深入明晰手中案件所涉及的跨专业知识要点,对每一个理论争议点进行深入分析,知道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通过个案提升类案办理能力,通过类案提升专业办案素养,真正确保刑事法律成为民营企业司法保护的“大宪章”。

  3.转变角色定位,设身处地解决民营企业关心问题

  承办人不仅要从司法者的角度出发审视案件,还要学会站在民营企业的立场考虑问题,感受他们关心什么、担心什么、期待什么。概括而言,一旦民营企业牵涉到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中,其最关心的一个是“人”,一个是“钱”。一方面,所谓“人”的问题涉及到企业家和员工两类主体。对涉案的企业家,应该主动及时做好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对于认罪悔罪、退缴赃款、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可以采取变更强制措施,避免羁押给企业经营带来的震动。对于员工,承办人可以主动深入企业进行释法说理,讲解案件情况及对企业的有限影响,协助企业稳定职工情绪;对于管理漏洞环节出具检察建议并向员工宣讲,体现司法机关保护企业发展的良好形象,为企业职工吃下“定心丸”。另一方面,所谓“钱”的问题就是回应企业现实的资金诉求。如果民营企业家是嫌疑人,那么要积极听取当事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诉求,及时审查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是否依法合规,避免出现违法扣押的情形。对于其涉案的赃款赃物,应及时讲清款项性质和退赔后果,督促其及时退赔,以争取法定范围内从宽处理。如果民营企业是被害人,那么如果扣押款项系其合法财产,权属明确无争议,并且涉嫌犯罪事实已经查证属实的,应及时依法返还,避免判决生效之后再行处理而导致过分迟延。

  4.加强外部监督和制约,完善办案制度机制建设

  在提升案件承办人思想认识和自身办案能力的基础上,同时要加强办案的制度机制建设,从外部施力确保案件质量。首先,建立员额检察官联席会议风险预估机制。在拟做出相关涉及人身、财产的决定时,可考虑通过联席会评估决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以及对民营企业可能造成的影响,充分发挥集体研判的“智囊团”作用,将联席会意见作为处断的重要参考。其次,构建多部门联动的协同办案机制。由于民营企业涉及的范围广泛,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往往会与工商、税务、环保等各个部门产生联系,因此可联合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控告申诉等部门构建联合办案组,形成办案合力,为民营企业提供多部门、一站式、全流程的司法服务。另外,案件管理部门应加强涉民营企业案件办理质效的监督。进一步细化此类案件办理流程,明确羁押必要性审查启动标准、提前介入适用条件、赃款赃物审查流程、检察建议出具情形等办案要求,实现涉民营企业案件常态化评查机制,并与个人业绩评定挂钩,将承办人“内修”和机制上“外治”相结合,推动案件办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原文链接:http://www.jx.jcy.gov.cn/jcdy/202011/t20201116_303189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