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案例入选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典型案例

时间:2021-01-04 来源: 作者: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一批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典型案例,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公安机关阻碍律师会见案入选。

  事例简介

  “我本是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拨打了12309检察服务热线,没想到很快就接到检察机关的电话回复,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了纠正意见,并多次跟进了解情况,密切关注看守所安排会见进展情况,切身感受到了法治温度、检察温暖。”王律师说道。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王律师系曾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的辩护人。王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家属的委托后电话联系看守所,预约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知律师会见需经办案单位同意。王律师两次联系某公安分局办案人员,办案人员均称是否许可会见,需要报上级领导批准。

  2019年9月30日,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收到市检察院转交的省检察院交办材料,依法及时受理,并电话告知王律师案件交办的相关情况,次日向王律师邮寄送达受理通知书。期间,马鞍山市检察院多次询问案件进展情况。经调查核实,雨山区人民检察院向某公安分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依法保障辩护人行使会见权,同时以答复函形式答复王律师。公安机关立即予以纠正,并函复检察机关。10月11日,王律师会见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曾某某。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办理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案件中,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工作的典型案例。对于这类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在7日内程序回复控告人受理分流情况,还应当在受理后10日内办结,并答复办理结果,办理时限大大短于一般诉讼案件,对及时性要求更高明,是检察机关依法保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合法权利,做好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工作的“加强版”。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cyewu/msxzjc/202003/t20200318_279516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