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挖根源整治,做实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

时间:2021-01-04 来源: 作者: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的重要职责。但一直以来,检察机关对于作为诉讼监督重要组成部分的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却较为薄弱。笔者调研发现,基层在做实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四方面问题。

  一是监督理念转变不到位,对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的现象依然存在;不能充分认识其在促进全面依法治国、提升治理能力、增强公信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不能正确理解和落实“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要求,“双赢多赢共赢”“监督一案、警示教育一片”的监督理念还没有牢固树立。

  二是基层行政非诉执行检察机构设置不完备,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队伍力量配备不足,缺乏关于非诉行政执行监督的专业指导,工作经验严重不足,熟悉行政法或行政诉讼法专业知识的人员匮乏,非诉行政执行检察监督案件难以有效开展。

  三是对工作中的重点、难点、突破点,认不清、看不透,发力不准,造成案源过窄、数量偏少,个别案件办理效果不佳,精品案件、典型案例比例偏低;担当意识不足、办法不多,对审判违法、行政非诉执行监督等工作重心和主攻方向用劲不够,由事到人的深层次监督也需要进一步加强。

  四是监督依据完善不到位,法律法规修订滞后。行政非诉执行制度由行政诉讼法实施时正式确立,并随着行政强制法的实施进一步规范化,但仍不够完善。首先是法院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审查标准不够明晰。对于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符合三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就可以裁定不予执行,但由于相关规定不够明晰,使得不同法院对同类案件裁定结果存在差异。其次是法院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审查不严。实践中有的法院对行政主体不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执行申请也予以受理,甚至裁定准予执行。再次是法院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审查方式不当。因为欠缺行政相对人的质证环节,一些法院在审查中仅仅进行书面审查,对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所不利。最后是行政非诉执行中被执行人权利救济不足。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虽然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决定享有提起行政诉讼和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但是对于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行政相对人对于法院执行裁定不服的话,其救济途径存在缺失,不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上述行政非诉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粗放缺失,导致相应的检察监督复杂困难。

  笔者认为,要想做实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精准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应从以下四方面深挖根源整治。

  一要树牢正确理念,努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首先扭转传统思想观念,加强对做实行政非诉执行检察工作的重视程度。其次树立新监督理念,强化“双赢多赢共赢”意识,通过加强检察、法院、行政机关的联络、沟通、协调,促进思想认识统一,营造良好外部环境,形成检察监督合力。最后依职权主动作为,由“坐等案件”改为“主动出击”,在依法履职中摸线索、找案源;加强调研,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集中力量多办案、办好案。

  二要提升监督能力,努力实现队伍建设专业。走出去请进来,学习先进地方、先进单位的先进办案经验;邀请业务专家进行专题辅导培训。加强自学与“实战”练兵相结合,着力强化“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增加实战经验,在办案中提高监督能力。以“训”代练、以“训”促学,努力提高监督办案的谋略和技巧。

  三要选准监督切口,努力实现案件质效精准。精准研判监督切口,重点监督法院该受理不受理、该立案不立案、该执行不执行或怠于执行、执行违法、执行不到位等情形;探索监督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执法机关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没有申请等行为,以专项活动破解监督切口瓶颈。

  四要完善法律依据,为行政非诉执行提供更加明确细致的规范。当务之急是进一步细化法院行政非诉执行审查标准和审查程序,以解决法院案件受理和审查中的审查不规范、标准不统一问题。其次是进一步增加对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的规定。针对不同的情形,采取不同方式,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救济途径。再次,对行政非诉执行和解进行严格规范,防止执行和解的过度使用。最后,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行政诉讼监督规则,明确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程序、手段、救济程序等具体操作内容。

  (作者系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012/t20201230_50436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