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消极应诉影响司法公信力现象应引起重视作者: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雷莹莹 贾长
龙安法院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发现,因少数被告消极应诉,在送达、举证、庭审等环节采取回避、冷漠或置之不理的态度,直接导致了送达难、审判效率低、诉讼成本高等不良后果,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难以实现,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
此类案件中消极应诉主要表现:
一是拒收司法文书。少有被告主动领取法律文书,邮寄送达被拒签的情况也比较多,直接送达时有的是拒接电话;有的虽能够电话联系上,但拒不提供具体住址,此种情况不属于“下落不明”,不能适用公告送达,使法院陷入两难;有的是在送达时故意刁难、拒绝送达人员入户,不仅拒不签字更导致留置送达难;更有一些人提供虚假地址,让送达人员白跑,严重妨碍诉讼进行。
二是拒绝到庭应诉。一些被告对一审程序采取无所谓的态度,怀有抵触情绪,无故不到庭参加诉讼活动,不配合调解工作,缺席审理极不利于法官查清事实、明辨是非。这些被告败诉后又据此为由提起上诉,导致案件上诉率高,甚至留下信访隐患。
三是怠于举证。被告在一审庭审调查中,拖延诉讼时间,故意不提供关键证据,导致争议事实难以查清,一审裁决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容易发生错误而引发上诉。被告在二审中又提供一审怠于提出的证据,以出现新证据为由导致案件发回重审,浪费司法资源。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建议:
一是完善送达方式。随着通讯工具的普及,多数被告能够通过电话、电子邮件联系,建议积极探索研究电话送达、网络送达的程序、范围和要求,通过现代技术手段,改进送达方式,提高诉讼效率。
二是严格二审“新证据”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新证据”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明确排除在“客观原因”之外。建议上级法院严格审查二审新证据,对于在一审过程中早已存在,明显属于当事人怠于履行举证责任的,不应认定为新证据。
三是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某些被告认为消极应诉不仅可以加大法院和原告的诉讼负担,拖延诉讼时间,从而获得更多利益,而且也不必承担可能由此导致的诉讼风险及不利后果。建议充分利用主流媒体作用,宣传诉讼法律常识和相关法律知识,提高公众法律意识,纠正错误观念。
四是依法执行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强化司法权威。建议以法律形式进一步明确故意干扰、破坏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使法官便于操作,对符合行为特点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打击妨害诉讼的行为,提升司法权威,保障诉讼正常秩序。
责任编辑:袁凌音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65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