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作者: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陈全慧 卢新言
文明交通、安全出行与人民群众日常工作和生活息息相关,也是公众身体健康和幸福生活的重要保障,并对法治社会、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巨大的影响和推动作用。针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快速上涨的态势,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通过对近三年该院所审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调研,分析了纠纷产生的原因,并提出预防和化解此类矛盾纠纷的对策和建议。
一、审理情况
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年,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共审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3643件,其中,2015年审结1105件,2016年审结1278件,2017年前十个月审结1260件;在已审结的3643起案件中,判决2091件,占该类案件总数的57.40%;调解(含撤诉)1432件,占该类案件总数的39.31%;其他方式结案120件,占该类案件总数的3.29%。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占已审结全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总数(3982件)的91.49%,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已经成为各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大户”。
二、案件特点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以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前10个月所审结该类案件数量对比分析情况来看,2015年前十个月为790件,2016年前十个月为949件,217年前十个月为1260件,同比分别增长20.13%和32.77%。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调撤率呈现上升趋势。以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前10个月该类案件调撤对比分析情况来看,2015年前十个月调撤率为35.57%,2016年前十个月调撤率为37.93%,2017年前十个月调撤率为43.02%,同比均有所上升。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调撤率低于其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调撤率。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调撤率为39.31%,与其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49.56%的调解率相比低10.25个百分点。
4.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的责任主体地位突出。在该院所审结的3643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被索赔主体为保险公司的为3292件,占90.37%,被索赔主体为自然人的为351件,占9.63%。
三、争议焦点
为系统分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课题组通过对2015年至2017年该院所审结的3643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进行要素提取、数据分析,并对随机抽取的300起案件卷宗进行了全面剖析,发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争议主要聚焦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受害人身份性质之争,即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确定。
2.医疗费赔付内容之争,即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之外医疗费用的赔偿。
3.人身伤害赔偿之外其他费用赔偿责任之争,即施救费、停车费、鉴定费、诉讼费等费用的性质及承担主体。
4.座位险赔付范围之争,即乘客在下车活动期间受到伤害,是否属于座位险的赔偿范围。
5.绝对免赔比例(免赔率)之争,即保险公司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比例。
6.保险公司之间保险责任承担比例之争,即两个以上肇事车辆共同造成人身伤害的,如何划分各保险公司间的责任承担比例。
四、原因分析
1.城镇化现象的普遍存在,导致受害人身份认定困难,加之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不同,造成索赔标准争议问题突出,且难以达成调解。
2.受害人自身的趋利行为,所造成的身份矛盾导致赔偿困难。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即时报销,促使投保人希望以农民身份投保,以期早日获得保险补偿。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则希望以城镇居民身份获得赔偿,以实现利益最大化。
3.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缺陷,特别是对医保范围内外用药的不同态度,让调解陷入困境。而保险公司则根据自己规定的《机动车强制保险条款》规定,对于伤者在医保范围外的用药不予赔偿,而法律法规对此又没有明确的规定,造成争议不断。
4.保险公司自身原因造成案件调解难。一方面,保险公司涉诉案件大多由律师代理诉讼,由于诉讼代理人没有调解方案的最终决策权,为减少诉讼代理负担,代理人往往排斥法院所做的调解工作。另一方面,由于保险公司对调解方案的内部审批程序比较复杂,加之保险公司还担心若在案件调解过程中发生当事人恶意串通的情况,则会对其利益造成损害,因此,保险公司宁要法院依法判决也不要诉讼调解。
五、做法及效果
近年来,商丘市梁园区法院在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过程中,注重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律师、交警部门、保险公司等要素的融合,努力聚集正能量,妥善化解纠纷。
1.加强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律师、交警部门、保险公司的沟通和协调。通过定期召开专业理论研讨、办案体会交流等活动,相互学习、相互影响、共同进步,促进和实现各要素间在办案理念、价值取向等方面的相互融合,形成向心力,凝聚正能量,以此促进矛盾纠纷的妥善化解。
2.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人民陪审员植根于最广泛的人民群众之中,相对于专业法律工作者而言,其更具有与普通群众相同的价值认识方式和价值判断标准,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判断也最容易为当事人所认同。
3.构建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机制。通过组织法官与律师座谈,征求意见建议,开展互动交流以及邀请律师参加法院主办的“法律大讲堂”等活动,努力营造共同维护公平正义的良好氛围,防止和减少一方或双方代理人一味支持委托人的意气之争,促进纠纷化解,防止纠纷久拖不决。
4.密切法院与交警部门的衔接联动。在交警部门所在地设立专业交通事故巡回法庭,既方便当事人诉讼,又有利于法庭调查取证,缩短了办案周期,提升了办案效率。建立联合告知制度,制定当事人情况确认书,保障交通事故发生后能及时记录事故当事人的准确地址和联系方式,既便于诉讼文书的送达,又方便当事人明确知晓法律规定,为诉前化解纠纷创造良好的条件。
5.推动保险公司依法履行责任。建议和督促保险公司加强涉及机动车保险有关法律规定的宣传力度,强化机动车所有人保险意识,增强保险公司依法先予执行的意识,尽快实现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为纠纷化解创造了有利的外部条件。
六、对策建议:
1.加强指导。上级法院及时颁布有关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编发案例指导、下发办理具体意见等形式,切实(适时)加强对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工作指导。
2.积极探索。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应加大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调研工作力度,结合审判工作实际,不断探索案件办理的最佳途径和方法,促进纠纷解决和矛盾化解。
3.专门办理。有条件的基层法院可以通过设立交通专业法庭或巡回法庭等,加大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办理力度,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
4.强化保障。法院与公安交警、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联合告知制度、案件通报和移送制度、联络协调制度等,以当事人相关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以保障合法权益为目的,以及时、准确、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维护法治权威和公平正义为着力点,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5.完善制度。改革和完善基本医疗制度,建立城乡标准统一、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筹协调、医疗保险机构与医疗服务机构有机衔接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
6.大力普法。在普法工作中有意识地加强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法制宣传和普法工作,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和关注安全出行等方面建设的良好氛围。
责任编辑:张凯甲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723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