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法院的新定位与新机遇
持续纵深构建互联网审判的新模式和新机制,探索互联网新类型案件裁判规则,以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实现互联网与审判的深度融合,为服务“网络强国”战略、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互联网法院工作座谈会上强调,要“勇于改革创新,努力把互联网司法工作提高到新水平”。互联网法院的发展面临新机遇,也对互联网法院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互联网法院要有新定位,持续纵深构建互联网审判的新模式和新机制,探索互联网新类型案件裁判规则,以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实现互联网与审判的深度融合,为服务“网络强国”战略、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发挥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优势,探索涉网案件审判规律。
严格地说,互联网法院的管辖模式并非传统管辖体系下的专门管辖,而属于类案的集中管辖。在现行管辖体系中,集中管辖的定位较模糊。加上网络的普遍渗透,涉网案件越来越多,单纯涉网已经不能成为互联网法院管辖案件的唯一标签。网络案件泛化,导致互联网法院与其他法院在涉网案件管辖边界不清,对其健康运行带来一定挑战。在这样背景下,我们需要考虑互联网法院定位的优化。互联网法院已经从最初的“网上案件网上审”,发展到十一类案件专门审阶段,需要定位于网络纠纷裁判规则形成,实现互联网新问题的解决和法律规则发展。在这样的定位下,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和审级需要拔高和调整。互联网是跨域的,涉互联网案件也具有典型的跨域性,应考虑互联法院案件的跨域管辖。同时,在层级上互联网法院应当不局限为第一审法院,而应当逐步以重大新型涉网案件和第二审案件为主要任务。这样,就可以使互联网法院真正起到探索网络空间治理规则,形成网络治理的中国经验。
二、提炼互联网司法成就,推广智慧法院建设经验。
互联网法院还承担着互联网应用于司法,探索更加公平高效的司法体制和机制,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职责。显然,依托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受理、审理和执行案件不是互联网法院的专利,但是互联网法院在这方面进行了专业探索,领先于全国法院。尤其是三家互联网法院,充分利用技术优势,打造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的诉讼机制,甚至探索出特定类型案件智能化审判辅助工具,对类案处理形成示范作用,有利于推进司法公正、效率的极速增量。显然,这些成功经验对于全国智慧法院的建设具有可借鉴性。
现在,我们需要总结三家法院共同经验和规则,找出相对成熟的、共性的程序性和工具性的解决方案,进行提炼和研究,形成可推广的制度,不仅在互联网法院之间推广或打通使用,而且向全国其他法院推广。这些方面的探索基本上各自为政、各显神通,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一定比拼。在互联网法院设立和运行三年之后,现在到了需要研究提炼一些共性的制度规则的时候。因此,笔者希望三家法院能够共同探讨互联网技术应用于司法的程序性规则,首先解决程序规则的一致性。
三、探索新类型案件的裁判规则,统一裁判尺度。
目前,在网络空间规制、网络建设、网络安全和新业态发展等方面,存在部分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致使网络社会司法治理面临一定的制度挑战。互联网法院应当将新类型案件审判规则的探讨作为主要任务。三家互联网法院身处互联网案件纠纷最前沿,自设立以来均对涉互联网纠纷案件,尤其是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开发和利用关系,以及网络社会竞争秩序案件做出了有益探索,审理了大量有影响力案件,确立了有意义的规则。
在数据权属争议方面,互联网法院划定了数据资源利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边界;在公共数据的开放方面,以司法裁判的形式推动公共数据在安全可控、保障隐私前提下实现最大限度开放共享。诸如此类裁判规则,不仅对于盘活数据资源、推进数字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更有利于确立网络空间治理规则,促进网络空间治理体系的丰富与完善。鉴于互联网案件也存在许多共性问题,建议三家法院之间培养专题案件研讨机制,提高典型案例和新类型案例挖掘力度,推动新型案件裁判规则的形成。在这方面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愿意搭建互联网新类型案件梳理、研判、共识的形成机制,助力互联网法院类案的统一适用标准和裁判尺度,提升典型案例和类案的示范和指引作用。
高富平(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常务副院长)
责任编辑:张凯甲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82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