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夫妻欠钱不还 转移财产犯“拒执罪”获刑
对付“老赖”,法院除了采取纳入失信黑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外,还有没有更严厉的制裁手段?答案是肯定的,那就是“拒执罪”。近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王某、张某夫妇拘役四个月。
基本案情
李某、洛某与王某、张某夫妇发生民间借贷纠纷,法院判决王某、张某夫妇共同偿还李某、洛某80万元。判决生效后,由于王某、张某夫妇未能主动履行判决义务,李某、洛某于2017年9月12日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川法院依法受理,并于2017年9月13日向王某、张某依法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并告知了相关权利义务,但二被告对此不予理睬。
2018年3月,被告人王某、张某各自提取名下的公积金共计11万余元并将其转移至张某母亲账户,拒不履行执行义务。
慑于法律威严,被告人王某、张某于2019年12月主动向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合川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合川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张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王某拘役四个月,张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相关法条
“拒执罪”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拒执罪”的主体是具有执行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具体包括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
“拒执罪”中所说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的规定,下列情形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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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cq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09/id/545062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