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后质押骗钱6万元 被告人获刑一年四个月
为谋取非法利益,以租车的名义骗取车辆,又将车辆质押给二手车行骗取钱财,终致自己身陷囹圄。近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合同诈骗案,叶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被告人叶某因资金短缺决定骗租林某所有的一辆奥迪A4小型轿车。双方签订租期一个月的车辆租赁协议后,林某遂将该车交付叶某。随后,叶某便将从林某处租赁的车驾驶至合川区某二手车门市,以6万元的价格将该车质押给车行。租车协议到期后,叶某逃离合川并与林某断绝联系。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18万余元。2017年4月,因一直联系不上叶某,为减少损失,林某以8万5千元将该车从车行赎回。
2019年10月,叶某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叶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合川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向合川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遂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同时退赔被害人林某损失8万5千元。
法官说法:法院为何最终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而非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该案中,被告人叶某因资金短缺,与被害人签订租赁合同时,就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借助履行合同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车主在将车辆出租时要通过多种渠道对租车人的身份、经济状况、信用状况、租车用途进行了解,降低租车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手车行业也要加强内部管理,在接收车辆质押时要审慎查验车辆来源,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原文链接:http://cq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09/id/545609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