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岸法院分析涉疫情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特点并提出防治建议
今年以来,在全国人民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同时,一些不法分子也趁机利用疫情热点包装电信诈骗手法,更新诈骗套路,实施花样百出的电信网络诈骗。目前,我市法院已陆续受理了一些与疫情相关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经分析此类案件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手段隐蔽化、多样化。涉疫情电信网络诈骗多是借买卖、投资防疫物资等为由实施诈骗之实。如南岸法院审理的池某虚构合伙投资做口罩生意诈骗郑某2万元,熊某以微信群发图片形式虚构拥有大量口罩出售,诈骗丁某3万元。另有冒充中国驻外使领馆、警方、海关机构等人员实施诈骗行为的,或者利用虚假机票、火车票退票链接诈骗他人钱财的。
二是民刑交叉,定性难。部分涉疫情诈骗,行为人手段狡猾,以民事合同形式掩盖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难以区分系合同违约还是诈骗犯罪。因合同违约与借以合同形式实施的诈骗行为仅在犯罪主观方面不一致,而证明犯罪分子主观心态的证据多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部分犯罪分子拒不承认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仅承认系其他原因导致的合同违约。实践中,此种情形难以证明犯罪分子具有诈骗的故意,只能以民事合同违约纠纷追究民事责任。
三是侦查取证难度大。因微信、腾讯QQ账号并未实名制,诈骗分子利用淘宝等平台购买此类账号,实施诈骗行为,再将微信与购买来的他人银行卡进行绑定,利用购买虚拟货币等多形式、多渠道将涉案财产取出,导致信息流和资金流向难查明。公司制的诈骗团伙,分工明确,链条化作业,部分链条在境外进行,境内链条单独来看并不构成犯罪,增加了侦查取证和打击犯罪的难度。
四是涉案金额查明难。部分涉疫情电信网络诈骗团伙作案,甚至采用公司化形式作案,购买大量微信账号、腾讯QQ账号建立大量群聊组,在群聊组中发布诈骗信息,实施诈骗行为。实践中存在因诈骗团伙微信、QQ账号过多,犯罪人忘记具体账号是谁操作,也无其他证据将相关账号关联到具体犯罪分子身上,从而难以查明每个犯罪分子的诈骗金额。
对此法院建议:一是加大犯罪惩治力度。公检法机关应联动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借疫情实施诈骗的行为,对诈骗次数多、受害人数多、涉案金额大的犯罪分子严惩,切实提升震慑力。二是开展主题宣传。充分利用各类媒体进行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多形式、多角度揭露借疫情诈骗案件的作案套路,帮助群众准确识别诈骗套路。三是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微信账号、QQ账号、电话卡、银行卡等行为在网络上较为常见,我国《刑法》仅对出售银行卡行为进行了规定,但微信账号、QQ账号均具有支付功能,同样应当纳入禁止出售的范围,建议将出售微信账号、QQ账号的行为也纳入刑法惩罚的范畴。四是加强网络监管力度。联合公安部门、网监部门、工商部门等加大对利用各类社交软件散步相关涉疫情诈骗信息的监管力度,挤压犯罪生存空间。
原文链接:http://cq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10/id/552353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