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某置业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时间:2020-12-30 来源: 作者:

  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肩负的重要职责。近年来,天津法院不断完善涉军维权工作机制,积极创新涉军司法服务举措,依法妥善审理每一起涉军案件,广泛开展司法拥军活动,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在“八一”建军节来临之际,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涉军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刘某与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保留房源协议书》,约定了房屋房号、平米单价、房屋面积、付款时间、付款方式及交钥匙时间。刘某于当日通过银行汇款支付了400000元。某置业公司向刘其出具了《天汐园拥军项目预留房源信息确认表》确认刘某所购买房屋。后因某置业公司拟单方调整房价,双方未协商一致,刘某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的《保留房源协议书》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刘某也实际交付房款,故应认定该协议有效。判决:刘某与某置业公司于2016年5月9日签订的《保留房源协议书》有效。

  【典型意义】

  本案刘某为现役军人,所购买房屋系开发建设单位为某部队预留的部分房屋,双方虽未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签订的《保留房源协议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具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性质。现役军人刘某为了居住倾其所有购买涉案房屋,履约行为不存在任何过错,而某置业公司在明知所涉及的房屋是专门为某部队预留房屋的情况下,为了追求市场利益,单方违约,导致争议发生。在案件处理中,法院全面查明案件事实,找准争议产生的原因,严格适用法律规定,认定《保留房源协议书》具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性质,维护了交易平等和公平原则,也依法保护了军人的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t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07/id/538456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