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与李某某侵害烈士名誉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0-12-30 来源: 作者:

  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评价、指引、示范功能,日前,天津高院面向社会公布了天津法院2020年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周某某遗弃新生婴儿案等10个案例入选。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31日,27名森林消防指战员和3名地方干部在扑灭四川省凉山州发生的森林火灾中壮烈牺牲。4月2日,国家应急管理部、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30名同志为烈士。4月5日,李某某在新浪微博对此公开发表带有侮辱性的不当言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020年4月13日,滨海新区公安局对李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2020年4月18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在征求30名烈士的近亲属意见并取得支持和授权后,对李某某侵害烈士名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依法判令李某某通过公开媒体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李某某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英雄烈士所体现的民族精神和公众情感,应当具有通常成年人所具有的认知和觉悟,其在公开的互联网微博中,故意发表侮辱性的不当言论,主观上明显存在过错,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侵害了英雄烈士的名誉权,伤害了烈士亲属及社会公众情感,严重悖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法院遂判决李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省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保护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典型案例。英雄是民族的脊梁,英雄烈士的光荣事迹所承载的精神价值,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是全体中国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源泉。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人格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不容亵渎和非法侵害。本案中,英雄烈士的事迹已成为全社会、全民族宝贵的精神遗产,李某某在互联网微博故意发表侮辱性的不当言论,侵害了烈士的人格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伤害了烈士亲属及社会公众情感,应承担法律责任。该案判决对于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维护社会公众对英雄烈士的情感,匡正社会不良风气,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原文链接:http://t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12/id/568585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