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亲子鉴定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亲子鉴定工作,铲除“司法黄牛”滋生土壤。我厅与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讨论,参照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的委托程序,重点针对办理出入境、医学出生证明、公证等非诉讼用途的亲子鉴定程序提出进一步规范措施,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亲子鉴定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于12月29日前反馈我厅(联系人:骆寿强,联系电话:020-86350002,邮箱:sft_gfc@gd.gov.cn)。
广东省司法厅
2020年12月17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亲子鉴定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公安局、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亲子鉴定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132号)、《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开展亲子鉴定业务有关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16〕4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2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规范亲子鉴定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格委托人】我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公证机构等单位办理出入境、出生医学证明、公证等业务,需要法医物证亲子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鉴定书”)作为证明材料的,应由鉴定书使用单位作为司法鉴定委托人,委托具有法医物证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实施鉴定。
二、【严控个人委托】用于诉讼或向本省和外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公证机构等单位申请办事的亲子鉴定业务,我省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原则上不得接受个人委托。但除上述情形外,若个人确有需要的,鉴定机构可以受理其亲子鉴定申请,但必须做到以下几点:1.审查确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用途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2.须由当事人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部人员共同作为委托人;3.特别告知个人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书将不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采信;4.受理、提取鉴定材料(以下简称“采样”)、实施鉴定、出具鉴定书全过程须严格遵守司法鉴定程序规定;5.鉴定书中应特别记载该鉴定案件为个人委托的相关信息。
鉴定机构不得以其名义出具不符合《司法鉴定意见书》格式要求的任何形式的具有鉴定性质的文书(即鉴定机构不得开展司法鉴定以外的业务),更不得接受当事人委托对孕妇开展产前亲子鉴定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三、【选择鉴定机构】省司法行政机关应向鉴定书使用单位定期通报具有法医物证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业务范围、机构住址、通过认证认可的情况、能力验证结果、奖惩情况等信息。鉴定书使用单位可综合评估鉴定机构资质、能力和行政处罚等诚信情况建立“白名单”,申请办事时应让当事人从白名单中自行选择鉴定机构,当事人放弃选择的,使用单位应为其指定鉴定机构。
四、【委托程序】鉴定书使用单位委托司法鉴定的,可以与鉴定机构双方共同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模板见附件1),也可以向指定的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委托函(以下简称“委托函”,模板见附件2)。出具委托函的,以鉴定机构出具受理通知书(模板见附件3)时间作为委托达成时间。
个人委托司法鉴定的,须与鉴定机构签订委托书。
五、【三种采样情形】采样工作原则上在鉴定机构或鉴定书使用单位工作场所进行。当事人选择到鉴定机构采样的,鉴定书使用单位作为委托人,应在当事人约定的采样时间前,将已加盖公章的委托函送达(委托函可邮寄)鉴定机构,或者将已加盖公章的委托函封装后交当事人带往鉴定机构。在鉴定书使用单位集中采样的,鉴定书使用单位应当预先通知鉴定机构和当事人、安排采样场所,尽可能一次性完成办事申请、签订鉴定委托书和采样工作。
采样对象为死者或住院病人、长期卧床、残疾等行动不便人员,经当事人申请、委托人同意,鉴定机构可以派员到当事人所在地采样,但外出采样前,必须报鉴定机构所在地市司法局备案(备案表模板见附件4)。
严禁司法鉴定机构通过邮寄、快递、当事人自行送检等方式获取亲子鉴定的鉴定材料,严禁委托其他鉴定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取鉴定材料。
六、【采样人员要求】在鉴定机构、鉴定书使用单位、当事人所在地采样,鉴定机构均需安排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负责采样工作,其中至少一名应为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
外出采样(含在鉴定书使用单位集中采样和当事人所在地采样)的,采样人员需全程参与,并负责将提取的鉴定材料(以下简称“检材”)、收集的身份证明材料和采样的过程记录亲自送达鉴定机构。
七、【核实身份、检材标识】采样前,工作人员须核实当事人身份,复印其身份证件存入鉴定档案。
在鉴定书使用单位集中采样的,鉴定书使用单位应指派工作人员复核当事人身份,见证采样过程,并在《采集鉴定材料记录表》(模板见附件5)上签名。
提取的检材应实时赋予唯一性标识,并保证与当事人准确对应。
八、【过程记录要求】鉴定机构应设置专门的采样室,安装监控录像对采样过程全程录像。在鉴定机构、鉴定书使用单位、当事人所在地采样,均需实时拍照固定采样过程,照片包括但不限于:最少一名司法鉴定人与全体采样对象持唯一性标识的合影照(采样对象为死者除外)、检材及检材封装袋。照片和录像应集中保存到鉴定机构指定存储设备长期存储,或刻制光盘存入鉴定档案。
采样和送达检材过程必须在《采集鉴定材料记录表》中做实时记录并手写签名。
九、【复核要求】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鉴定机构应当指定本案鉴定人以外的具有法医物证鉴定资质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完成复核后,复核人应当签注复核意见并手写签名,不得用签名章等形式代替亲笔签名。
十、【鉴定书记载检材信息与送达要求】鉴定书的“基本情况”中需记载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等基本信息;还需记载采样过程信息,包括检材唯一性标识、采样对象身份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等)、采样时间、地点、采样人姓名、采样时司法鉴定人与全体采样对象持唯一性标识的合影照(采样对象为死者除外);外出采样的,还需记载检材送达鉴定机构的方法、时间、送达人等信息。
鉴定书应当按照委托书的约定方式送达给委托人或当事人。
十一、【鉴定费用】鉴定费用由当事人直接向鉴定机构缴纳。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执行我省现行有效的司法鉴定收费相关规定,鼓励鉴定机构对经济困难当事人减免鉴定费用,但不得通过降价等方式进行恶性竞争。外出采样的,外出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十二、【宣传】鉴定机构不得利用网络、报纸、广播、电视、其他鉴定机构、中介等第三方进行虚假宣传或招揽司法鉴定业务。鉴定机构也不得以自身名义为其设立单位或其他任何机构(组织)招揽亲子检测等业务。
十三、【采信与互认规定】个人委托鉴定机构于本通知试行之后出具的鉴定书,鉴定书使用单位不得采信作为办事证明材料。本通知试行后,鉴定书使用单位如需使用当事人个人于本通知试行之前委托办理的鉴定书,应函询鉴定机构,鉴定机构不能明确答复采样地点、采样人或采样过程不符合规定的,鉴定书使用单位不得采信作为办事证明材料。
当事人持以往的非个人委托(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证机构作为委托人)的具备相应资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书申请办事,办事机关应当予以认可,避免一事多次重复鉴定。
十四、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开展亲子鉴定业务有关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16〕40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十五、本通知自 年 月 日起试行。
各地公安机关、卫生健康委收到本通知后,要立即传达至有关鉴定书使用单位,督促指导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建立相关工作制度,规范司法鉴定委托程序。各地市司法局收到本通知后,要立即传达至各有关鉴定机构、公证机构,加强指导、监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鉴定机构、鉴定人,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查处,促进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规范执业。
附件:1.司法鉴定委托书(委托人与鉴定机构双方共同签订)
2.司法鉴定委托函(委托单位出具)
3.司法鉴定受理通知书(鉴定机构出具)
4.外出当事人所在地采样备案表
5.采集鉴定材料记录表
6.司法鉴定意见书(模版)
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 月 日
联系人:广东省司法厅,骆寿强,020-86350002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原文链接:http://sft.gd.gov.cn/sfw/gov_gk/tzgg/content/post_31527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