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法律援助处对村民练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法律援助处
承办单位:广东卓献律师事务所
承办人:何美燕
供稿:广东卓献律师事务所张献文
审稿: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法律援助处陈欢
广东省河源市法律援助处叶开明
广东省法律援助局彭莉红
编写人:何美燕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民事案件财产损害赔偿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台风“海马”的到来导致广东省河源市各地区连续多日强降雨。26日一大早,家住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瓦溪镇高田村的村民练某发现:家门口唯一的道路被洪水冲垮了,而自己辛辛苦苦耕种的稻谷早已被洪水淹没,鱼塘也被洪水冲毁,鱼苗不知去向。随后,练某发现与自己同处于下游的几户村民都遭受到了上游洪水的冲击。虽然遭遇台风“海马”的袭击,但强降雨并不会导致洪水的发生,于是练某及时向当地派出所报了案并向农业局等相关政府部门请求处理。
事后经各部门调查了解发现:洪水的产生系由于上游鱼塘的承包人邬某发现其鱼塘因连日的暴雨导致蓄水量过大,随时可能危及其猪场安全,在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的情况下,擅自指使其员工进行泄洪造成,泄洪导致处于下游的瓦溪镇高田村村民练某等人的农田、鱼塘被毁坏。该上游鱼塘承包人邬某虽承认自己在处理鱼塘过多的蓄水时有不当行为,但认为造成下游村民损失并非其一个人的责任,上游鱼塘的所有权人即鱼塘发包人何某在邬某承包鱼塘期间,未经邬某同意,私自加高了鱼塘的塘埂(塘坝),又没有留置其他排洪泄口,才最终导致鱼塘在强降雨的时候水位上升、蓄水量过大。邬某认为何某也应当为下游村民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而发包人何某则认为下游村民的损失纯粹是邬某的错误行为结合天灾造成的,与其本人无关,不同意赔偿。为此,练某等人到当地镇政府求助,请求镇政府协助处理纠纷。因各方意见分歧较大,镇政府组织各方进行多次调解后均无法解决纠纷。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练某最终接受镇政府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及村居律师的建议,决定通过诉讼的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17年1月5日,练某到紫金县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紫金县法律援助处在接待练某后了解到,练某全家经济来源都依靠农业,被冲毁的农田和鱼塘则为其家人主要的收入来源,而今农田和鱼塘都被泄洪所毁,生活难以维持。紫金县法律援助处按规定审查了练某提交的申请材料后,认为其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于2017年1月6日决定给予其法律援助,并于当天指派了对本案比较了解的广东卓献律师事务所的何美燕律师承办该案。
何美燕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联系练某,告知了指派情况,并着手准备起诉工作。何律师多次聆听练某对案件发生过程及损失赔偿的阐述,并多次陪同练某到达被损毁农田及鱼塘现场调查、收集证据。在勘查现场耐心听取了练某的陈述后,何美燕律师建议练某先对受损农田、鱼塘进行拍照保全证据,防止证据灭失或遭受破坏。随后,何律师翻阅、复制了当地政府部门对各方进行调解的现场记录和笔录。何律师对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进行梳理后分析,认为此案的关键:一是邬某、何某对练某的损失应否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二是对练某主张的损失有无事实与证据的支持;三是如何保障练某的损失能获得实际赔偿。
本案中,村民练某一家的经济来源都已被摧毁,急需得到赔偿后进行复耕和修路,如胜诉后仍然无法得到实际赔偿,诉讼对其将毫无意义。考虑到练某的实际情况及本案村民纠纷的特殊性,承办律师积极与当地政府进行沟通,最后在政府的主持之下村民间达成初步调解:邬某支付人民币2万元赔偿金交由政府保管,由政府在法院判决后按判决代为支付上述赔偿款,村民不得阻碍邬某生猪的售卖。
解决了上述问题后,承办律师全面收集、整理证明练某实际损失和邬某、何某应对练某的损失承担责任的相关证据,包括:1.何某与邬某为本案被诉主体的实际侵权人资料,如何某与邬某间的农场承包合同、当地派出所对相关知情人员的询问笔录等。2.练某因泄洪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项目的相关证据,如证明练某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鱼苗养殖营业执照、购入鱼苗的收据及相关证人证言以及政府部门对农民稻谷种植的谷种代销单等。但是练某只能对其财产损失的项目予以确认,对如何计算具体的损失金额缺乏专业知识。因此,承办律师结合司法实践以及市场估价等情况多次与练某进行沟通与分析,并通过查询河源市物价局及统计局有关紫金县往年农作物物价统计数据,引导练某结合实际情况及往年产量、售卖情况对其损失进行大概估值,提出合理的诉讼请求。在与练某商量并征得其同意后,承办律师于2017年2月22日代理受援人到紫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邬某、何某共同赔偿练某因池塘修复损失、禾苗损失及养殖鱼损失24800元。法院立案后,承办律师认真开展代理工作,为练某申请财产损失鉴定。2017年8月7日,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练某的经济损失为23278元,其中农田、鱼塘清理及道路恢复价格损失8802元,禾田的损失2710元,鱼塘塘鲺养殖损失11736元。
2017年3月23日、8月23日,本案在紫金县人民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邬某未出庭,何某在第一次开庭时依然辩称练某的损失为自然灾害造成的,与自己无关。承办律师据理力争,认为何某私自加高塘坝留下安全隐患后又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引导泄洪是导致练某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而邬某作为上游鱼塘的承包人,对该鱼塘依法享有管理使用的权利义务,邬某在何某私自进行塘坝加高的过程中既未进行有效阻止,造成安全隐患之后也未对该鱼塘加高的塘坝恢复原样,放任该安全隐患的存在,同样存在过错。且邬某在未通知政府部门和下游村民又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下私自泄洪,这是导致下游村民经济损失的根本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邬某和何某均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庭审后,代理律师多次与法院承办法官交流意见,希望承办法官能充分考虑受援人的困难家庭条件等特殊情况,及时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2017年8月24日,紫金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粤1621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书》。除请求金额因与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价格评估结论有部分出入未得到法院全额支持外,承办律师提出的代理意见全部得到法院采纳。法院认定邬某私自泄洪与何某私自加高堤坝的行为是练某农田、鱼塘被损毁的直接原因,存在重大过错,邬某与何某应分别承担80%和20%的责任,判决邬某赔偿练某农田、鱼塘、道路恢复价格、禾田及养殖鱼的损失18622.4元;何某赔偿农田、鱼塘、道路恢复价格、禾田及养殖鱼的损失4655.6元。
一审判决后,该案各方均未提起上诉,现该案判决已生效,村民练某也得到了全部的赔偿。
【案件点评】
本案在受援人申请法律援助之前,当地镇政府组织双方多次调解均未成功,而农田与鱼塘作为受援人家庭生活唯一经济来源,一直处于暂停耕养的状态,受援人及其家属十分焦急,承办律师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受援人分析案情,经过耐心沟通,建议受援人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案的难点在于如何搜集证据确定受援人的实际损失,法律援助律师在指导受援人搜集、固定证据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庭前证据准备得比较充分,引用法律依据准确,最终获得胜诉,有力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彰显了司法公平正义。一审判决后,受援人表示对判决结果满意,未上诉。
在承办案件过程中,承办律师充分考虑诉讼后受援人的实际赔偿问题,并通过积极的工作,促使侵权人先行支付部分赔偿款交由政府保管,为最后受援人顺利获得赔偿打下了良好基础,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成功化解了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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