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法律援助处对禹某某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提供法律援助案

时间:2020-12-29 来源: 作者: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仲裁

指派单位: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法律援助处

承办单位: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公职律师事务所

承办人:陈美燕

供稿: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公职律师事务所陈美燕

审稿: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法律援助处戴月芳

广东省阳江市法律援助处黄晓明

广东省法律援助局彭莉红

编写人:陈美燕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民事案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禹某某于2010年3月入职广东省阳江市某刀具有限公司,负责的工作是复柄,双方约定劳动报酬为计件工资,每月30日前以现金或转帐形式支付。签订劳动合同后,阳江市某刀具有限公司也按时支付工资。2017年春节禹某某回河南探亲,阳江市某刀具有限公司规定春节放假的时间是2017年1月23日至2017年2月4日。因路途远,一年只回家一次,兼之河南下大雪,没法通车,禹某某只能延迟几天回公司上班,并电话告知了老乡转告知车间主管。2017年2月8日下午,禹某某回到公司上班,2月9日还正常工作一天,后来被告知已按自动离职处理。2月13日阳江市某刀具有限公司向禹某某发出自动离职通知书,通知禹某某办理离职手续。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禹某某于2017年2月16日到阳江市阳东区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禹某某提供的申请材料,阳江市阳东区法律援助处认为禹某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于2017年2月17日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阳江市阳东区公职律师事务所陈美燕律师为其提供劳动争议仲裁代理。

陈美燕律师接受指派后,约谈当事人进一步了解案情,收集案件相关的证据资料,告知仲裁、诉讼风险,代拟仲裁申请书,代理受援人于2017年3月31日向阳江市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被申请人阳江市某刀具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1月和2月应付未付工资6512元和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51660元。

在2017年4月18日仲裁庭庭审中,被申请人阳江市某刀具有限公司认为申请人禹某某春节假期过后旷工3天,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旷工3天属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认为禹某某已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可视为禹某某自动离职,员工自动离职不需支付相关的赔偿金。

针对被申请人阳江市某刀具有限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是否应支付赔偿金这一争议焦点,陈律师提出以下代理观点:

一、阳江市某刀具有限公司以禹某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合同,但被申请人的规章制度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一个企业的规章制度要具有法律效力,能有效地约束员工,应当同时具备三方面条件:

第一,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具有合法性。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为规范生产经营的过程、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中的行为进行管理而制定的内部规定。但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不是由用人单位随心所欲制定的,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才具有合法的约束力。“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是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严重到一定程度、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在春节假期过后延期3天上班的原因是当时家乡被大雪封路无法通车,属于不可抗力,申请人不可预见,也不可能提前请假等待大雪封路。更何况申请人远离家乡,一年时间只有春节才回一次家。春节假期过后延迟3天上班,已通过老乡转告知车间主管,可认为通过电话请假。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自动离职的处理,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第二,规章制度的制定和通过应经过民主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里所指的规章制度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制度、绩效考核制度、薪酬福利制度、考勤制度、休假制度、奖励与惩罚制度和培训制度等。凡是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都应经过民主程序。民主程序主要包括两个步骤,第一步是讨论程序,第二步是协商确定制度。但被申请人提供的规章制度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没有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因此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不合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规章制度应向劳动者公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未经公示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对员工不具有约束力。虽然庭审中,被申请方答辩称规章制度已经过公告栏公示,但申请人禹某某当即给予否定。

本案中被申请人所出示的规章制度既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没有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只是被申请人方单方制定,也没有向本案申请人进行公示。因此,被申请人的规章制度不具有法律效力,对本案申请人不具有约束力,公司以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来认定申请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理由应不予支持。

二、阳江市某刀具有限公司以禹某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合同的程序不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而被申请人在没有通知工会,也没有催告申请人回公司上班的情况下,就直接就发出自动离职通知书。因此,被申请人直接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程序违法,应不具有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

三、本案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举证责任在于被申请人阳江市某刀具有限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被申请人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规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以及以“禹某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合同的程序合法,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仲裁庭应认定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合同,应依法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

庭审结束后,被申请人阳江市某刀具有限公司主动向禹某某提出调解。后在仲裁委的主持下,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21日前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41512元,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不再就与被申请人有关的劳动权利义务问题通过任何形式主张权利。

【案件点评】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审理中的关键内容之一。当事人的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从根本上讲要看当事人是否能够依法完成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但举证责任倒置并非是绝对的倒置,劳动者对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和劳动关系解除的事实应负举证责任,而对于解除合同的理由则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正是因为法律援助律师的充分举证和正确适用法律,促使被申请人阳江市某刀具有限公司在仲裁庭审后权衡利弊主动与受援人调解,达到一个双方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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