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制报】家暴不是“家务事” 《安徽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征求公众意见
(记者 周莹莹)家暴可不是“家务事”,为了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我省将制定《安徽省反家庭暴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上日程。12月26日,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条例》草案目前已对社会公众公布,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条例》草案共6章49条,着力解决反家暴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精准、务实、管用”。
立法助家暴受害者打破沉默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而家庭暴力的存在,不仅危害到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今年10月1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联合国大会纪念北京世界妇女大会25周年高级别会议中提出:保障妇女权益必须上升为国家意志。因此,制定《条例》十分必要,可通过立法促进全社会树立形成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帮助受害者打破沉默。
2016年以来,省综治委、省维权联席会议19家单位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意见》,省综治办、省高级法院等6部门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省高院、省妇联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合作机制的通知》,为《条例》出台奠定了基础。而且,近年来,我省多部门合作体系日渐完善,绝大部分地方都建立了反家暴报警点、投诉站、伤情鉴定中心和庇护所。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开展联动合作,提供法律援助、医疗救助、宣传培训、心理疏导、困难帮扶等服务,探索出许多好经验好做法。
推动出台《条例》,将为我省反家暴工作进一步提供法治保障,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方面,将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设立预防阶段报案回访机制
预防是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重要环节。《条例》草案确立了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医疗机构应当将反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并创造性地设立预防阶段的报案回访制度。对于找到执法、司法部门等求助案件,无论是否当场承认存在家庭暴力或者当场解决,公安机关必须记录在案,公安机关72小时内实行电话、网络回访。
医疗机构应当对相关医护人员进行家庭暴力医疗干预的指导和培训,为受害人提供诊疗救治,做好诊疗记录,为其保存相关证据。
家庭暴力一旦发生,需要动员多方力量联合救助。《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会同妇女联合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等单位,建立家庭暴力受害人投诉的受理、跟进和转介等制度。
首先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受理、跟进和转介工作,不得互相推诿;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重大家庭暴力案件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联合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处理。
细化告诫及人身保护令制度
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设立了告诫制度和人身保护令制度。《条例》草案对这两项制度的实施进行了细化。
《条例》草案明确,对家庭暴力行为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公安机关应当向加害人当场宣读告诫书内容,由其在告诫书上签名;加害人拒绝签收的,不影响告诫书的效力,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
村(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应当在告诫书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定期查访,回访加害人、受害人,监督加害人是否继续实施家庭暴力,并将监督情况记录存档。
关于人身保护令,《条例》草案要求,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后,应当依法在24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1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迁出申请人住所,以及其他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和精神安全的相关措施。
稿件来源:2020年12月28日安徽法制报
原文链接:http://sft.ah.gov.cn/zhzx/mtbd/554969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