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公安厅印发《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厉打击枪爆违法犯罪的通告》的

时间:2020-12-29 来源: 作者:

  

  各设区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推进全省深化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枪爆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持续稳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厉打击枪爆违法犯罪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通告》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广泛张贴,全面宣传。《通告》不盖章,采用787x1092mm、100-120g双胶纸印制,成品尺寸为780x540mm。各地公安机关参照样式自行印制,印制时要在《通告》正文之后加上省公安厅(0591-87093291)及本地公安机关举报电话(字体统一用“黑体”);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全省集中清查收缴非法枪爆物品“百日行动”,组织民警深入街道、社区、乡村、车站等公共场所和涉枪涉爆从业单位广泛张贴,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地《通告》张贴工作应于7月31日前全面完成。各地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协调宣传部门,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微博等快捷、有效载体,广泛宣传《通告》内容,形成良好舆论氛围。

  二、严格执行,把握政策。各地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要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严格掌握政策界限,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凡在《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逾期拒不投案自首、拒不交出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依法从严惩处。对群众举报的涉枪涉爆犯罪线索,要及时组织核查侦办,依法快审快判;对举报有功人员,要及时兑现奖励。

  三、以案说法,扩大声势。各地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及时挖掘、梳理群众举报、主动上交等生动鲜活的典型案事例,协调宣传部门组织媒体进行报道,形成引导示范效应。要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例,震慑犯罪、教育群众。要注意收集、保存典型事例的相关图片、音像等资料,及时汇总上报。
四、密切协作,形成合力。贯彻执行《通告》中遇到问题,各地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共同会商研究,及时协调解决。对重大涉枪涉爆案件,要迅速固定证据、移送起诉、快审快判,力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高度统一。
接此通知后,请即传达至各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公安厅

  2020年7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厉打击枪爆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持续稳定,全面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深化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彻底收缴流散社会的各类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依法严厉打击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理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枪支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严禁非法使用、私藏爆炸物品;严禁盗窃、抢劫、抢夺、走私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严禁通过互联网等渠道违法违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信息;严禁制造、销售仿真枪。

  二、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并投案自首,将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上交当地公安机关。

  三、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上述非法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逾期不投案自首、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从严惩处。

  四、违法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涉枪涉爆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凡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公民发现遗弃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或者疑似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六、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动员、规劝在逃涉枪涉爆案件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凡举报有功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公安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对窝藏、包庇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七、广大人民群众在购买玩具枪时要选择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不要购买无生产厂家、无许可证号、无产品标志或者来源不明的玩具枪,不要购买仿真枪、火柴枪等易于造成危害的物品。

  八、本通告所称枪支包括:军用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等各类制式枪支、能发射制式弹药或者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非制式枪支以及枪支零部件;弹药包括:以上各类枪支使用的制式、非制式弹丸;爆炸物品包括: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地雷等各类爆炸物品以及列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0年7月17日


原文链接:http://gat.fujian.gov.cn/zwgk/zxwj/stwj/202008/t20200803_533715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