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公安局(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
为进一步规范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工作,严格收件受理、审核审查、审批决定、现场验收等方面全流程管理,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审改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告知承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闽消〔2020〕159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申请材料。申请开设旅馆,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福建省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申请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经营场所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规划用途或用途一栏标注为商业或酒店或旅馆),租赁经营的还应提供租赁协议书;
(五)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或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可靠性鉴定报告;
(六)消防救援部门在消防公众服务网(https://xfwsfw.119.gov.cn)上发布的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公众聚集场所名册的公告(无需进行消防安全告知承诺登记的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下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开设旅馆,无需提供);
(七)消防安全承诺材料(仅限无需进行消防安全告知承诺登记的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下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开设旅馆时提供,样式附后);
(八)经营场所平面图(应标明所在楼层、客房数、床位数以及监控设施、安全通道等分布情况);
(九)符合安装使用福建省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系统软件由公安机关免费提供)环境的情况说明;
(十)申请人的承诺书。
以上材料应当在申请时当场提交,其中第(二)(四)项材料通过电子证照库可以查询到的,受理机关应通过电子证照库查询运用;第(六)项材料由受理单位负责登录消防公众服务网(https://xfwsfw.119.gov.cn)查询公告结果,并打印归档备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场所,县级公安机关要及时书面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消防救援等部门,并将书面通报归档备查。
二、进一步规范收件受理。旅馆业行政审批事项必须在行政服务窗口进行,不得在办公场所等其他场所受理。对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场办结。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说明理由。在收件时要实行“双告知”,即主动告知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法律责任,主动告知廉洁审批相关内容并提供“廉洁审批告知书”。
三、进一步规范审核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受理人员应严格履行核查职责,特别要仔细核对申请材料名称准确性、要素完整性、材料有效性。对营业执照、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要通过电子证照库、批准部门官网、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等进行核查比对;对通过网上核实不了的,特别是对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或房屋建筑可靠性鉴定报告等涉及旅馆业经营场所使用性质、房屋建筑安全的申请材料,应严格审查、严格把关,发现疑点要仔细询问甄别,对甄别不清、核查不了的,必须到申请材料涉及的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进一步核查,核查情况要记录在案。要加强与当地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救援、自然资源等部门的配合协作,积极推动建立部门间的信息数据共享机制,为核查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提供帮助。
四、进一步规范审批决定。旅馆业行政审批决定作出之前应当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在审批表上签字同意,因工作需要确需授权的,应当书面明确授权;未经书面授权的,相关人员不得擅自作出决定。要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要严格落实两人共同核验的监督机制,杜绝单人违规审批行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需要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应当加盖本级公安机关印章,不得使用县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印章或特种行业专用章。
五、进一步规范现场检查验收。对符合承诺、当场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旅馆业,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月内,指派2名以上民警进行现场检查验收。现场检查验收主要内容:营业执照、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或房屋建筑可靠性鉴定报告、消防救援部门发布的公告等材料所记载的场所名称、地址、法人、使用性质、建筑面积、经营楼层数、房间数等事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现场检查验收结束后,民警要当场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填写现场检查验收意见表的每一栏目,确保与实际情况一一相符。发现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不符合法定条件,或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依法撤销行政许可;或伪造、变造证件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省厅制定的有关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工作规范性文件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地接此通知后,请即报告主要领导,迅速组织学习并将有关精神传达至基层单位、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及审批岗位相关民警;抓紧修改服务指南、行政许可机关的告知书、福建省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申请登记表等,并抓好落地落实;对以往的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工作组织核查,按照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补充、完善、整改工作。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厅治安总队。
附件:消防安全承诺材料(样式)
福建省公安厅
2020年8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 件
消防安全承诺材料(样式)
(填写单位场所名称,应与营业执照注册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一致)现就本场所消防安全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认真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的内容要求已经知晓和理解。
二、符合《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满足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
三、在日常使用、经营中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以上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签字(盖章)均系当事人本人真实意愿和亲自签署、用印。如有失实,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名:
年 月 日
原文链接:http://gat.fujian.gov.cn/zwgk/zxwj/stwj/202008/t20200813_535371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