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婚姻家庭碰上疫情

时间:2020-04-08 来源: 作者:

□记者 林扬阳

小曾的父亲与母亲因故协议离婚,约定小曾与母亲一起生活,父亲曾某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

问:离婚后,父母一方可否以受疫情影响收入减少为由,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

福建磊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许辉丽: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负担抚养费是其法定义务。受疫情影响收入减少,并不能成为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的理由。但如支付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建议可与对方协商暂时适当减少或暂缓支付。如果一方借故拒不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抚养子女一方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适用于在协议离婚)或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适用于诉讼离婚)。

小胡的父母尚处于离婚诉讼期,因过年回老家,小胡的母亲现在身处湖北疫区。

问:夫妻双方正处于离婚诉讼期,一方身处疫区或感染病毒是否会影响抚养权的归属?

福建磊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许辉丽:对于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问题,依照《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等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一般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和抚养能力,如经济收入、身体状况、工作性质等具体情况,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综合作出裁判。若子女年满8周岁,还会征求子女的意愿。

疫情不属于长期影响因素,在处理抚养权和探望权问题上,法院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始终贯彻儿童权益保护最大化原则,坚持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判。

疫情期间,为做好防控工作,各地发布通告在疫情防控期间自觉做到不走亲访友、不相互串门。家住石狮的蔡女士以此为由,拒绝前夫探望孩子。

问:夫妻离婚后,子女随一方生活,直接抚养方是否可以以疫情为由拒绝行使探望权?

福建磊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许辉丽: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探望子女是其法定权利,不应随意中止。虽现处疫情中,父或母仍享有子女的探望权。但如果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存在来自于疫情重灾区或正处于隔离期等情形的,直接抚养一方可依据行使探望权确不利于子女健康的理由,依法中止探望,或要求对方采取电话、线上视频等方式行使探望权利。一旦中止的事由消失,探望的权利应当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