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对巫术的法律惩戒
巫术是指利用虚构而神秘的超自然力量来实现某种愿望或作出某种预测的法术。在我国古代,巫术主要包括祈求鬼神加害于人或降福于己的祈祷术,以蛊毒等邪术使人昏狂、病痛乃至于死亡的巫蛊术,以及某些神秘的占卜术等。
在夏、商、周三代,拥有巫术的巫祝是享有重要政治地位的国家官员。尤其在殷商时代,国事无论大小,均由巫祝占卜决定。战国以后,巫祝开始丧失其政治上的显赫地位,逐渐沦为借鬼神求食的寄生者。
我国自古以来都相信巫蛊可以致人于疾病死亡。许多人因仇恨而利用此种妖术,而有更多人因疾病死亡而疑心为巫蛊所害。汉武帝病时所以信江充的“祟在巫蛊”之言,大兴巫蛊之狱,也是由于此种迷信,巫蛊案曾牵连皇后、太子、公主、丞相等多人,其中“坐而死者前后数万人”。不但民间相信这种事,就是官方颁布的法医专书——《洗冤集》也详细记载了检验蛊毒的方法。
历代统治者都相信,造畜蛊毒、造厌魅、符书咒诅的行为均可以致人心智昏惑,身体伤害或死亡,于社会还有不祥不洁的危险,因而将其归入十恶大罪之列,处刑极重。北魏政府规定,“为巫蛊者,男女皆斩,而焚其家,巫蛊者羊抱犬沉诸渊”,其以水火破除不祥,清洗不洁。《唐律疏议•贼盗律》中规定造厌魅罪为“十恶”条之“不道”,“魅者,假托鬼神或妄行左道之类”,造厌魅是用各种迷信之法伤害他人,具体表现在为他人画像、作玩偶、旋以锐器、绑以绳索或在符上写他人的姓名予以诅咒,或子孙以此类巫术行为求得长辈的欢心皆为此罪。这项罪名追至清代都以谋杀论。
然而在古代社会,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控制的技术性方法,对巫术可以灭九族,肉体消灭,但对于治本注定是无能为力的,因为政治的黑暗,小农经济的互助需要,巫医不分的历史传统等诸多问题远不是法律的惩戒所能解决的。古代政府推行的防治巫邪之法如咒驱、诵经治蛊,本身就是反科学的。更何况一些帝王如东汉光武帝笃信图谶“宣布图谶于天下”(《后汉书•光武帝纪》),至使谶纬巫之风日盛,因此,惩巫无法彻底奏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