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放弃婚生子探望权 法定继承人作为遗嘱见证人
自愿放弃婚生子探望权 法定继承人作为遗嘱见证人
注意!这些行为没有法律效力
□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林雪迎 陈伟莲
如今,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但仍有许多法律规定不为人所熟知。石狮市人民法院的家事法官通过3个家事案例提醒大家注意,以下这些行为没有法律效力。
案例①:与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病人结婚
小蔡是蔡某与黄某之子。小蔡因幼时生病未能得到有效救治,智力发育停滞,生活需要由他人照料。1999年11月18日,小蔡与曾某办理结婚登记。婚检时,小蔡的体检结果为弱智。
婚后,小蔡与曾某共同生活,并于 2004 年收养了一子。2015 年 4 月,曾某离家,至今去向不明,小蔡由蔡某、黄某夫妇照顾生活。2019 年 4 月,石狮法院委托鉴定,认定小蔡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判决认定小蔡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小蔡所在的村民委员会作出决定,指定蔡某、黄某夫妇为小蔡的监护人。小蔡及其养子随蔡某、黄某夫妇共同生活。2019 年 8 月 1 日,蔡某诉至法院,请求宣告小蔡与曾某的婚姻无效。
石狮法院认为,小蔡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婚后生活亦基本不能自理,需要他人照顾。蔡某作为小蔡的同住成年近亲属,系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婚姻效力审查申请。小蔡属于禁止结婚情形,其与曾某的婚姻属于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情形,故判决宣告小蔡与曾某的婚姻无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第十条第三项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
男女结婚组成家庭后,不仅开始了两个人的共同生活,夫妻互相依存、互相帮助、互相扶养,而且还承担着养育子女的义务。为了配偶及子女的身体健康,禁止患有严重疾病的男女双方结婚,其目的是防止当事人所患的疾病传染给对方特别是传染或遗传给下一代,保护下一代的健康,以利于家庭的和睦、幸福。如果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时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该婚姻则可以确认为无效婚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是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
哪些人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第四项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等。本案中,蔡某作为小蔡的同住成年近亲属,系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婚姻效力审查申请。小蔡自幼小智力发育停滞,结婚前与结婚后其生活基本不能自理,需要他人照顾其生活,婚后未治愈,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等事实,可以综合认定小蔡属于禁止结婚情形,其与曾某的婚姻属于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情形,应当宣告小蔡与曾某的婚姻无效。
案例②:约定自愿放弃 探望婚生子权利
谢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13年6月21日生育婚生子小张。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6年7月12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同时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约定婚生子小张由张某直接抚养,小张的一切费用由张某承担,谢某自愿放弃探望婚生子小张的权利等。
离婚后,谢某因与张某就探视婚生子的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诉请判令准予谢某每周探望婚生子小张一次,具体方式为每周五下午由谢某接小张放学至谢某处,周一上午由谢某自行送小张上学;如谢某遇特殊原因未能在上述时间段探望小张,则应由双方另行协商探视时间、探视方式;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期间,谢某享有与小张共同相处假期一半时间的权利。
石狮法院认为,谢某、张某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谢某自愿放弃探望婚生子小张的权利剥夺了谢某探望子女的法定权利,属无效约定。谢某依法仍享有探望婚生子的权利。为了有利于小张的身心健康及促进谢某、小张母子情感的交流,对谢某请求的探望婚生子时由其将婚生子接回,予以照准并支持。为有利于婚生子小张的健康成长,在不影响小张学习和生活的情况下,酌定谢某于判决生效后每月有两个周末可探望婚生子,具体为每月有两周的周五下午放学后谢某可将小张接回,并于下周一上午上学前送小张至学校就读;每年国家法定节日及学校的寒暑假期间,谢某可在假期内将小张接回生活一半时间。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原、被告离婚后,原告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被告有协助的义务。
探视制度的首要目的为保障离婚家庭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离异的父母在履行探视职责或协助探视权的行使时,应当从关心、关爱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探望的方式应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离婚时约定离婚后一方自愿放弃探望婚生子的权利,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夫妻一方探望子女的法定权利,为无效约定。
案例③:遗嘱见证人为法定继承人
许某与蔡某甲是夫妻关系,俩人共生育三女一子,其中儿子为蔡某乙。许某与前夫生育一子蔡某丙,为蔡某的继子。许某与蔡某甲先后去世,蔡某甲立下《遗嘱》一份,载明其名下的房产以及土地使用权、回批地使用权由蔡某乙继承,其他继承人无权继承。
因城市发展建设规划,市政府征用蔡某甲所在村的部分土地,并发放相应的土地补偿款,蔡某甲、许某应分得征地补偿款合计 102544.68 元。因蔡某丙对案涉征地补偿款的归属提出异议,某村民委员会未向蔡某乙发放上述征地补偿款。蔡某乙诉至法院,诉请判令蔡某甲、许某的遗产征地补偿款 102544.68 元由蔡某乙继承取得,某村民委员会将上述属于蔡某甲、许某的遗产征地补偿款直接支付给蔡某乙。诉讼过程中许某与蔡某甲的3个女儿申请作为共同原告参与诉讼,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石狮法院认为,案涉《遗嘱》立遗嘱人处的蔡某甲的签名虽是蔡某甲本人所签,但主要内容系通过打印方式制作,蔡某乙虽主张案涉《遗嘱》系蔡某甲自行前往律师事务所打印完成,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信。《遗嘱》打印的内容无法确认系蔡某甲的真实意思表示,虽有三个见证人签名,但三个见证人系蔡某的子女,是蔡某的法定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的规定,该三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故案涉《遗嘱》既不符合自书遗嘱也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应认定为无效遗嘱。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法院最终判决,蔡某甲、许某基于政府征用石狮市某村土地所产生的征地补偿款 102544.68 元由蔡某乙享有五分之四的份额即82035.74元,由蔡某丙享有五分之一的份额即 20508.94 元;石狮市某村民委员会应支付蔡某乙因享有蔡某甲、许某遗产份额的征地补偿款 82035.74 元;驳回蔡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但因为遗嘱的特殊性和证明的高难度,故遗嘱也必须符合基本形式要求。《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三款规定: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如果遗嘱不符合上述规定,则应认定无无效。遗嘱被认定无效后,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的规定,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