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滑板车不能“城市跨越”,消费者能否主张三倍赔偿?

时间:2020-03-16 来源: 作者:

  电动滑板车、平衡车成为不少人的代步神器,但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该类代步工具不得在市政公共道路上行驶。商家在网络购物平台销售该类商品时,使用城市跨越、广场穿梭 等夸大宣传语的,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但是否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呢?

  消费者:电动滑板车的宣传存在误导

  2017年5月17日,原告谭某在被告经营的1号店网站PATGEAR品牌馆自营店购买了涉案电动滑板车一辆,并支付了货款4599元。

  被告在网页上对该商品的介绍中描述使用场所为城市跨越、校园生活、交通地铁、公园绿道、广场穿梭、拥堵道路。

  原告签收了涉案电动滑板车一周后向上海市松江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并向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该局认定被告的上述广告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

  原告认为,被告宣传涉案电动滑板车的使用场所严重误导消费者的正常判断,若被告如实描述该商品的合法使用范围,则原告断然不会购买。被告故意虚构商品使用场所来提高商品销量并获利,不仅使原告购买涉案电动滑板车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也构成欺诈。故诉请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款。

  被告辩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电动滑板车属于滑行工具,不能在道路上行驶。

  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具有公示性,原告购买时对法律规定应当明知,被告广告中描述的使用场所不会使原告产生错误的认知。涉案电动滑板车系能够合法销售的商品,涉案电动滑板车也并非在任何路段都不能使用,故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不予支持三倍赔偿

  上海浦东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构成欺诈的理由是被告在广告上宣传的使用范围使其误认为电动滑板车能够在道路上通行进而购买了涉案电动滑板车。

  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和本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范围以及道路的范围,也明确规定了行人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原告作为能够驾驶机动车的人员,理应对我国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充分的了解,其对于电动滑板车既不能作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行驶,也不能作为行人在人行道上行驶应当明知。

  综上所述,原告主张被告存在欺诈并要求三倍赔偿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涉案电动滑板车虽然不能在道路上行驶,但其并非禁止或限制销售的商品。电动滑板车作为运动类商品,可以在公园道路、小区内部等封闭区域内使用。故原告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全额退还货款的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

  浦东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提起上述,二审法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