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的中央司法机关
我国古代历朝历代的中央司法机关名称、职责、设置各不相同。
西周时期的司寇。
在西周时期,周天子是最高裁判者,有最高司法权。中央设大司寇,负责实施法律法令,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大司寇下设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大、小司寇下设专门的司法属吏。此外,基层设有士师、乡士、遂士等负责处理具体司法事宜。司寇中的“司”的本意是管理,“寇”的本意是外来的敌人,“司寇”顾名思义就是抵御外来侵略的军官,而在这里他是一个司法长官,这和中国古人“兵刑同源”、“刑起于兵”的观念是分不开的。进入秦代,司寇又成了刑徒的称谓,所以概念的变化是考生需要特别小心的。
秦汉时期的廷尉。
进入秦汉之后,中央司法长官叫做廷尉,按照皇帝制度和中枢机关的设计,廷尉属于中央九个重要部门之一(九卿之一),廷尉还有一个特点——最高机构和最高机构长官的名字是合二为一的,廷尉既是中央最高司法机关,又是最高司法机关的长官的名称。
秦汉时期,皇帝掌握最高审判权;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汉承秦制,廷尉仍是中央司法长官;郡守为地方行政长也是当地司法长官,负责全郡案件审理。
北齐的大理寺。
北齐时期,中央司法机关为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可见,北齐不仅法典结构、法典内容对后世有很大影响,其中央司法机构的设计也对后世产生了很深远的影响,大理寺直到清末变法才被改为大理院。
唐朝的三法司
唐代的中枢司法机构被称为“三法司”,分别是负责主审案件的大理寺,复核重大案件的刑部,以及有着法律监察的百官监察职能的御史台。
宋朝的审刑院
宋代基本上也是“三法司”这种结构,除此之外,北宋为了加强皇权在大理寺之外还设计了审刑院,到了宋神宗以后就裁并了。
元朝的刑部
元朝一度不设大理寺,这使得中央的审判职能归入到刑部。
明清的大理寺、都察院
明承元之旧,在很多中央政治制度上都是继受元代的体制,所以自明朝以后刑部就称为主审机关,明代虽然恢复了大理寺,但是刑部从元继受来的职能不变,进一步扩大刑部的职责,后来的刑部根据统治地域,增加了十七个“清吏司”,对应各个地方和刑部的不同职能。大理寺进入明代之后成为案件的复核机关。
为了加强皇权,统治者对监察机构进行整合。入明之后,御史台改为都察院。这样明清两代的中央司法机构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