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原因致合同无法履行不构成欺诈
□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伟伦
家住北京的周某看到饿了么平台宣传“全城送约41分钟”,便选餐后下单。然而,在接到外卖已送出提示30多分钟后,周某又收到了订单被系统强制退单的通知短信,周某认为,饿了么的这种行为构成欺诈,为此诉至法院。
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终审认定饿了么平台不存在恶意吸纳订单的故意,其因配送原因取消订单的行为,属于合同履行阶段的违约行为,但并不构成欺诈,据此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周某诉称,2018年12月12日,他在饿了么平台订购真功夫餐点,页面宣传“全城送约41分钟”。当日11时08分,他收到短信提示称“外卖已送出,预计11时45分送达”。11时38分,周某又收到短信称“订单因为配送问题被取消”。周某认为,这说明饿了么平台存在虚假宣传配送时间的问题。为此,周某诉至法院,要求饿了么平台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付其500元。
该案在北京市四中院二审期间,法院进一步查明,饿了么平台上真功夫公司宣传页面上的“全城送约41分钟”内容系平台根据系统历史订单送餐时间、送餐距离等情况统计测算出的大致送餐时间,2018年12月9日至12日间,饿了么平台上真功夫公司的订单中,绝大多数订单履行情况正常,仅有少数几单退单或被系统取消订单的情况,上述期间内,饿了么平台上真功夫公司的外卖订单接单、履行情况未出现明显异常。
法院二审后认为,“全城送约41分钟”配送时间的宣传并未明显超出真功夫公司在饿了么平台上所接订单的平均配送时间。本案中,在周某不能提供能够证实上述宣传内容确为虚假的证据的情况下,对于周某关于饿了么平台“全城送约41分钟”属于虚假宣传的主张,法院不予认定。
法院同时指出,民事行为中的欺诈通常是指,通过故意虚假陈述事实或隐瞒与订立合同相关的重要信息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作出意思表示,欺诈通常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合同订立后,因客观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属于合同履行阶段的违约行为,通常不构成欺诈。具体到该案中,如在平台接单时已明知不具备配送能力而仍然不加限制的接纳订单,则涉嫌欺诈,但根据该案审理的情况,在周某下单时和下单前的一定时间内,真功夫公司案涉门店在饿了么平台上所获订单履行情况并无明显异常,主观上不存在恶意吸纳订单的故意。
法院审理认为,饿了么平台因配送原因取消了周某的订单,属于合同履行阶段的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经征求周某意见,周某不愿在本案中接受饿了么平台的主动赔偿,如周某有相应损失,可另案向对方主张。
据此,法院终审后,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