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疫情犯罪系列典型案例背后的法治思考

时间:2020-03-09 来源: 作者:

  ●典型案例坚持问题导向,适应情势变化,突出典型性、及时性,既讲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又讲程序推进和工作要求,给办案一线提供了最直接、最鲜活、最有效的范例指导

  ●暴力伤医、抗拒防控、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严重破坏了正常医疗秩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必须依法从严从快惩处

  ●与“非典”时期相比,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犯罪发案量大,网络化、信息化特征明显,其犯罪行为传播速度更快、范围更广、社会危害性更大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积极投身到疫情防控的大局,遵守疫情防控法律要求和制度规定,服从并配合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疫情防控工作

  ●办理涉疫情刑事案件,要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既要在总体上体现依法从严打击的政策要求,又要避免不分具体情况搞“一刀切”的简单操作;既要考量行为社会危害性评价的一般标准,又要关注防控疫情时期的特殊危害性及其恶劣情节

  ●检察办案中要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特别是辩护权,不能为了“从快”而忽视程序合法性、侵犯当事人程序性权利

  ●要做好释法说理、化解矛盾、消弭对抗情绪等工作,既要严格依法办案,也要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特殊作用

  近一个月来,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就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连续发布了四批典型案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连续下发多批典型案例的考虑是什么?典型案例筛选过程中经历了怎样的一个讨论过程?与“非典”疫情相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案件呈现怎样的特点?日前,记者就社会公众关切的问题对最高检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进行了专访。

  记者:近一个月来,最高检专门就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发布了四批典型案例,社会反响热烈。就同一主题发布典型案例的频率、力度之大,十分少见。请问,发布这四批典型案例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苗生明:的确如此,这四批典型案例发布后,引起了较大的社会反响,网友评论说典型案例“接地气,发声及时,打击精准,维护稳定,战‘疫’有功”,感受到“战胜疫情靠大家,法律法规保大家”;不少地方的公安、法院以及行政执法机关也纷纷转发推广和参考;法学界的专家学者给予了较高评价,引发了学界对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讨论,有的律师朋友还从典型案例总结分析了疫情防控期间的刑事政策和合规建议。

  最高检如此高频率、大力度发布典型案例,下一步还要持续发布第五、第六批甚至更多批的典型案例,主要有四个方面考虑:一是更好地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这是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忠诚履职的一项具体措施。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的形式,指导全国检察机关履行好办案职责,切实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在检察办案中抓实抓细抓落实,为疫情防控阻击战取得全面胜利贡献检察力量。二是更好地推动检察机关依法从严从快打击涉疫情防控犯罪。自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以来,暴力伤医、抗拒防控、制假售假、哄抬物价、借机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正常医疗秩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必须依法从严从快惩处。但因事发突然,少有先例可循,如何“从严”以彰显有罪必罚震慑效果?如何“从快”以适应维护安定秩序的紧迫需要?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承上启下的中间环节,必须积极主动引导、发挥主导作用。那么,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既讲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又讲程序推进和工作要求,可以给办案一线提供最直接、最鲜活、最有效的范例指导。三是更好地解决司法办案中的疑难问题。由于涉疫情犯罪与常态下犯罪有所区别,其中不乏平时少见的案件类型,加之疫情防控措施对日常办案的影响,实践中遇到了很多问题和困难亟待解决。比如,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如何进行侦查取证、如何适用强制措施、如何进行提讯和出庭支持公诉;再如,如何准确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如何准确把握妨害公务类案件的犯罪对象、行为方式?等等。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可以为上述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提出指导,确保法律统一正确适用。四是向社会进行法治宣传和警示教育群众。典型案例的发布,可以更加形象、生动地向全社会传递这样一个信息——疫情防控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积极投身到疫情防控的大局,遵守疫情防控的法律要求和制度规定,服从并配合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疫情防控工作。同时,真实的案例和刑罚制裁可以更鲜明有效地警示和震慑那些有违法犯罪倾向的人,同时还可以对社会公众起到普法宣传和警示教育的作用。典型案例发布后的社会反响,充分说明人民群众对于优秀法治产品、检察产品的迫切需要,这正是我们继续努力的方向。

  记者:记者注意到,四批典型案例的发布受到基层办案检察官们的普遍欢迎,一致认为很有代表性、典型性,对于指导办案帮助很大,是一场“及时雨”。请问在案例筛选上你们有什么考虑?

  苗生明:在案例筛选的基本要求上,一是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问题的典型性。随着疫情防控和司法办案的不断深入,我们遇到的问题也相应发生变化。在相关司法解释、指导性文件出台之前,检察机关在涉疫情案件办理方式、法条适用等方面存在困惑;在相关司法解释、指导意见出台后,也有一个具体理解和把握的问题。从最初办案方式的调整、法律适用的明晰到后来司法执法标准的统一,都需要用鲜活的案例对这些问题进行回应。因此,我们坚持问题导向,以解决一线办案实际需求为标准,对收集到的案例进行筛选。二是坚持适应情势变化,突出应对的及时性。近年来,最高检高度重视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对司法办案的规范指导作用。但是以往发布典型案例,在诉讼节点上一般把握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再予发布。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及大量涉疫情案件的发生,需要最高检层面以最高的效率和最有效的方式指导基层一线办案和侦查取证,相关工作不能等、不能拖。对此,典型案例选择上必须突出及时性,酌情将案例的程序节点提前到审查逮捕阶段,甚至少数有利于统一认识分歧的代表性案件,即便处在侦查阶段,但经过检察机关提前介入阅卷审查,认为事实清楚、定性没有争议的,我们也纳入了选择范围。

  记者:因为需要满足基层办案的及时性需要,案例的编发频率快、要求高,那么这些案例都经历了什么程序筛选出来的呢?

  苗生明:案例筛选大致要经过案例收集、初步筛选、研究确定、文字修改和上报审批等多个环节。

  入选案例的主要来源:一是地方报送备案的案例。在疫情防控之初,为了加强对全国检察机关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的指导,最高检成立了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领导小组,并要求各省级检察院也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把检察业务统起来。同时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建立涉疫情案件备案制度,检察环节办理的涉疫情案件,一律报最高检备案,重大疑难复杂的,及时向最高检报送各类检察文书、诉讼文书。二是专门征集的典型案例。为了增强案例选编的针对性,提高案例选编质量,我们也多次向各省级检察院专题征集了典型案例。三是最高检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推送的案例。最高检各业务厅作为最高检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对各条线涉疫案件办理进行指导,也会将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推荐给领导小组办公室。尤其是第四批案例主要由第四检察厅收集并编写完成。四是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案例。除上述渠道外,我们业务指导办公室一直密切关注网络、新闻、各地简报中谈到的涉疫案件,对新闻报道、学者研究、舆情反映中涉及的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也会纳入典型案例的选编范围。

  对于收集到的案例,我们会综合考虑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办理情况等因素进行初步筛选。前四批案例,每次都是先从50到60个案例中选出15个左右,然后经过反复讨论、研究,再确定下来拟发布的案例,由各省级检察院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承办检察官补充完善相关内容后,报最高检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领导小组审定后发布。

  记者:请您结合相关案例谈一谈,制发四批典型案例过程中,经历了怎样的一个讨论过程。

  苗生明:这四批案例虽然频率高、节奏快,但是在选编过程中,我们坚持提高效率不降低质量、统筹各项工作不降低标准的原则,本着对人民群众负责、对司法办案负责的态度,丝毫不放松对案件编选的研究论证,确定了严谨、严密的讨论程序,确保典型案例经得起考验、发挥好效果。

  第一步,在调卷审查基础上与省级检察院及承办单位进行讨论。我们对初选上来的案件要进行调卷审查,核实证据,与案件承办人、省级检察院审核报送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充分进行讨论,必要时,还要对专门问题跟踪核查,以确定是否选用。比如,在选编河北省内丘县梁某某等三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的过程中,我们多次向承办人核实当地采取防控措施的时间,调取相关照片和视频,了解梁某某等人活动场所实际情况,核实梁某某等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和治疗情况等。

  第二步,领导小组办公室内部充分讨论。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对备选案例进行充分研究论证,讨论每一个案件的代表性,选择出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进一步编纂。如在确定第二批典型案例四川省仁寿县王某妨害公务案件时,我们在备选的几个案例中,经过认真研究讨论,认为该案对进一步明确妨害公务的犯罪对象具有典型指导作用,最终确定为典型案例发布。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集中报送的案例,这一环节工作由报送单位完成。

  第三步,要与负责指导的各条线业务部门进行讨论。在初步确定典型案例后,由最高检各相关业务厅共同进行研究、征求意见。比如,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相关案例,请第二检察厅相关同志研究提出具体意见。就制假售假、非法经营等相关案件,请第四检察厅相关同志研提意见。

  最后,典型案例确定后,报最高检领导和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领导小组研究。报批的过程,也是一个分析论证的过程,包括对案件本身的把握、对综合效果的把握等等。

  经过上述程序后,案例发布前,我们还会与办案单位再次跟踪核对案件事实,对法律要旨的编写进行反复研究修改,最终形成典型案例的发布稿。

  记者:在您看来,这四批案例的典型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苗生明:一是案件类型的典型性。为统筹全国检察机关疫情防控检察业务工作,最高检领导小组在工作之初就确定了办案数据每日报送、案件报备和日常专报三项工作机制,加强对涉疫情常见罪名和常见问题的分析,并根据中央明确的重点打击的犯罪类型,选择案件占比大、反映问题多、实践需求急的案件,给予重点关注。比如,抗拒疫情防控犯罪、制假售假犯罪在四批典型案例中所占比例较大,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在前三批典型案例中均有所涉及。二是法律适用的典型性。在编发时我们认真撰写了“法律要旨”,除了明确法条适用、法律理解外,更加指明了案件的危害性、案件的特点以及指导意义在哪儿,从而澄清和解决了实践中适用法律认识不一致的一些突出问题。比如第四批集中发布的破坏涉疫防控市场秩序犯罪案件,重在解决制假售假、哄抬物价等案件中法律政策方面的一些疑难复杂问题。第三批编发的典型案件,侧重于阐述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界限;第二批典型案例中四川省仁寿县王某妨害公务案件明确了妨害公务罪犯罪对象的界定等等。三是指导办案工作的典型性。在疫情防控期间,由于各项防控措施的实施,为日常的司法办案提出了一些挑战,这一系列典型案例的编发,为各级检察机关如何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采取有效措施,克服困难,依法办案提供了指导和参考,如为各级检察机关通过网络远程提审和审判、如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提供了借鉴。

  记者:那么,这些案例具有怎样的检察特色,对各地办案起到了怎样的引导、指导作用呢?

  苗生明:说到检察特色,这些典型案例,充分展现了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一线的政治担当,彰显了检察机关立足自身职能、充分发挥诉前主导作用,严格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各项工作,为当前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生产生活秩序加快恢复作出积极贡献。更直接的效果,就是对地方办案起到了有效指导。一方面,我们在发布典型案例时,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认真组织学习,不仅办案的同志要学,检察长、副检察长、各业务部门负责人也要学。另一方面,我们在编发典型案例时,把“两高两部”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下称《意见》),通过要旨阐述的方式,结合案例予以说明,就是一种很生动的指导引导,得到了各级检察机关的肯定,下级院反映特别有用。

  起初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对于妨害疫情防控措施导致疫情散播或引起疫情散播危险的犯罪,最初“两高两部”的《意见》还未出台,案件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的。通过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特别是《意见》出台、第一批典型案例发布后,逐步调整为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论罪处罚,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主导责任的履行。再比如,为确保依法从严从快政策的贯彻落实,典型案例指导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发挥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积极作用,与侦查机关一起研究基本案情、明确侦查方向、推动证据固定、确保准确定性。

  记者:在案件类型的确定上,最高检是如何权衡考虑的?四批典型案例发布的侧重点有什么不同?

  苗生明:四批典型案例在案件类型的确定上,总的思路是以中央明确的打击重点为依据,以回应人民关切为重点,以解决司法办案实际需求为导向,实现统筹兼顾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具体而言,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中央明确的打击重点。疫情发生后,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及时发布了《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两高两部”及时制定出台《意见》,明确了疫情防控期间重点打击的九类犯罪。最高检四批典型案例的筛选,就是以这九类重点打击的犯罪行为为重点的,体现出检察机关对中央决策部署的认真贯彻落实,对人民群众关切的积极回应。二是疫情防控检察工作阶段性需求。疫情发展是一个前后变化的过程,国家防控措施包括检察工作的推进也具有阶段性特点。比如最初需要解决司法办案实际问题,之后需要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等。最高检典型案例的选编与发布,也是与每个阶段的实际需求密切相关的。只有这样,才能让典型案例真正发挥指导作用,解决司法办案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三是犯罪类型的自身特点。每个类型的违法犯罪具有不同的特点,有的类型案件数量比较大,比如诈骗犯罪、妨害公务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有的犯罪类型暴露的问题比较突出,比如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非法经营罪的适用。最高检四批典型案例在案件类型的衡量上,也认真考虑了案件自身的特点,从而有针对性地指导各类案件的顺利办理。

  形象地说,四批典型案例的侧重点,就是“见招拆招”“有的放矢”和“重点关照”。第一批案例的发布针对的是疫情防控之初,检察工作面临各种问题,相关司法解释也刚刚出台,很多紧迫性问题急需解决。因此,第一批案例在案件类型选择上具有广泛性,体现了场域广、类型多、兼顾实体处置与程序适用等特点。第一批案例发布后,法律适用、打击重点进一步明晰,各地防控工作开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也相继被报道出来,因此,在第二批典型案例的选择上,一方面进一步聚焦打击重点,另一方面兼顾了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统一适用,最终选择了五种类型六个案例。而在选择第三批典型案例时,由于司法实践中对如何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问题比较突出,因此,第三批案例的选择更加体现出专业化特点,五个案例中有三个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案例,并在法律要旨中详细阐述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界限。到第四批案例,已经全部集中在常见涉疫经济犯罪上。

  下一步,随着典型案例发布工作的不断推进,典型案例的阶段性、专业性特点将不断强化。

  记者:这些典型案例里涉及的几类犯罪行为在2003年“非典”期间有没有发生过?与防控“非典”时期相比,这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案件,具有怎样的新特点?

  苗生明:这次的新冠肺炎疫情和2003年的“非典”疫情都属于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总的看,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可能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有较大程度上的近似性,我们比较今年“两高两部”出台的《意见》和2003年“非典”期间“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会发现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犯罪行为所涉及的罪名有很大范围的重合,都涉及传播病毒、制假售假、哄抬物价、失职渎职、造谣传谣等类犯罪,典型案例中涉及的罪名,大都在“非典”期间发生过。

  但是,两次疫情发生的经济社会背景、疫情波及面、严峻程度有较大不同。特别是手机网络、高铁路网的普及以及发生的时间节点(春节期间),在改变人民生活方式、节奏的同时,直接影响了疫情传播的速度和范围,也对疫情期间的违法犯罪行为、犯罪手段产生重大影响。

  最为突出的,一是发案量不同。“非典”期间,疫情波及大部分省份,但整体上涉疫情人口远远少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涉及疫情的犯罪案件数量有限,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涉“非典”疫情案件仅353人,而截至日前,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的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人数就已经超过1000人,检察机关介入公安立案侦查的案件已经分别达到6000余件8000余人。

  二是罪名分布不同。“非典”期间检察机关办理的涉疫情案件,主要集中在制售伪劣药品,哄抬物价,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等罪名上,而在今年的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检察机关办理的涉疫情犯罪案件罪名排名前三的分别是诈骗罪、妨害公务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其中诈骗罪占到所有案件的三成以上,“非典”期间数量最多的三类罪名,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合计占3%左右。

  三是犯罪手段不同。受网络技术进步和智能手机普及的影响,本次疫情期间犯罪网络化、信息化特征明显。从目前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和办理的案件情况看,除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暴力伤医犯罪以外,其他几类犯罪大部分涉及网络,特别是在目前数量最多占比最高的诈骗犯罪以及造谣传谣犯罪中,通过微信、QQ、淘宝等网络平台实施的占绝大多数。一定程度上,正是“得益于”网络传播的便捷性和隐蔽性,本次疫情期间诈骗等类别犯罪发案量大幅增长,犯罪行为的传播速度远远快于“非典”时期,传播的范围远远大于“非典”时期,社会危害性更大。同时也给司法机关依法查办该类犯罪,提出了更大挑战。一些平时的“好人”,心存侥幸,认为在网上发个假消息、骗点钱,只是点几下鼠标、点几下手机的事,容易得很,而且“打一枪就跑”不容易被发现,发现了也无非是退钱、道歉了事。而实际上,网络从来不是法外之地,我们在2月11日发布的第一批案例中,就选择了2个利用手机网络实施的诈骗案,就是针对这一问题,告诫那些潜在的犯罪分子,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同时也提醒社会,注意防范这类利用手机网络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记者:针对您提到的这些涉疫情犯罪新特点,检察机关办案理念、打击重点等方面发生了怎样的变化?

  苗生明:从2003年的“非典”疫情,到今年的新冠肺炎疫情,检察机关积极应对不同的犯罪形势,立足自身职能,坚持依法打击、震慑涉疫情犯罪,切实维护医疗秩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为疫情防控大局作出了积极贡献。与此同时,检察机关的执法司法理念也更加进步。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从刑事政策上,2003年“非典”期间的刑事政策突出“从重”,在2003年“两高”《解释》中主要强调的是对各类犯罪的从重处罚。今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在办理涉疫情刑事案件中,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既在总体上体现依法从严打击的政策要求,又要避免不分具体情况搞“一刀切”的简单操作;既考量行为社会危害性评价的一般标准,又关注防控疫情时期的特殊危害性及其恶劣情节。对暴力伤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趁火打劫等严重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必须坚决依法严惩;对于其他因防控中的矛盾纠纷引发的犯罪案件,则应区分情况依法妥善办理。

  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坚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当严则严、当宽则宽。在案件办理中注意妥善处理疫情防控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做好释法说理、化解矛盾、消弭对抗情绪等工作,特别注意避免因“过度执法”“过度追诉”进一步激化矛盾、制造对立,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司法环境。

  二是在打击重点上,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除了同样把妨害防控措施、哄抬物价、非法经营、制假售假等作为打击重点外,还专门新增了两类打击重点,一是暴力伤医类犯罪,二是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类犯罪。其中,暴力伤医类犯罪严重侵害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严重破坏正常医疗秩序,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社会影响恶劣。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更是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了重大隐患,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对这两类犯罪予以重点打击,是检察机关依法服务保障打赢疫情防控整体战,全面提升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水平的必然要求。

  记者:在四批典型案例中,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共9起,是发布案例数最多的。这类犯罪危害性与其他类型案件相比有什么不同?办案中有什么值得注意的地方?

  苗生明: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共涉及3个罪名,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公务罪。我们在四批共计27个案例中,共选编发布了5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例,4个妨害公务罪案例,占了所有案例的三分之一,主要考虑:

  一是该类犯罪对疫情防控秩序造成的危害严重。“两高两部”《意见》明确的九大类违法犯罪,都是严重妨害疫情防控、需要依法从严惩处的违法犯罪行为。其中,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无论是传播新冠肺炎病毒,还是以暴力威胁阻碍防控措施实施,都直接、严重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的有效开展,直接对防控形势、防控秩序造成严重威胁。因此,相较于其他几类犯罪对疫情防控的危害,依法及时准确打击该类犯罪具有突出的紧迫性。同时,通过及时发布该类案例,能够有效教育群众、震慑犯罪,提高社会民众严格遵守疫情管控措施的自觉性,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能够顺利有效落实,切实维护防控秩序。

  二是该类犯罪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的分歧。比如,如何准确区分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如何确定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和公务行为的范围?这些都是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我们重点选择这类犯罪发布典型案例,也是为了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对检察办案工作的指导、引领作用。

  基于上述考虑,检察机关在办理该类案件中,更要注意在从快从严打击的同时,依法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准确适用罪名。

  记者:请您结合典型案例谈一下,办案中,检察机关如何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的?

  苗生明:检察机关坚持在检察办案中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在疫情防控期间,严格在法治轨道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落实从严惩治的刑事政策,严格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程序法定原则。

  在强制措施适用上,对于犯罪嫌疑人是确诊患者或者疑似患者的案件,原则上不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要首先保障对其进行医疗救治,体现人道主义关怀,服从防控疫情大局。待治疗结束,犯罪嫌疑人身体恢复后,再视案情依法妥善处理。对于确诊或者疑似患者,罪行严重的,建议公安机关以适当方式、场所予以监视居住。对于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其他嫌疑人,落实“少捕慎诉”司法理念和降低审前羁押率的办案要求,认真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没有羁押必要的,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比如,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韦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上海市金山区李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嫌疑人均未被采取羁押强制措施,待病情痊愈或隔离期满后,依法惩治。再如,在浙江省兰溪市姜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案中,检察机关依法对已被逮捕的姜某某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根据案件办理情况及兰溪市某劳保用品厂的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建议公安机关对企业实际控制人、负责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的姜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有效避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保障了当地防疫物资供应。

  在程序保障上,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特别是辩护权。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形势,需要通过及时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实现教育引导社会公众目的的,在严格依法保障嫌疑人、被告人各项程序性权利,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关于速裁、简易、普通程序关于送达、告知等各项期限规定的基础上,从提升办案效率、加强自我约束的角度出发,尽可能提高司法机关侦查、批捕、起诉、审判效率,缩短办案时间,体现“依法”“从快”的政策导向。而不能为了“从快”而忽视程序合法性、侵犯当事人程序性权利。在最高检公布的四批典型案例中,有9个案件已经适用速裁程序办理,这些案件,都是严格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严格保障嫌疑人程序权利前提下进行的起诉审判,充分体现了依法从快与权利保障有机统一。

  记者:在这四批典型案例中,至少在9个案件中提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其中,在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邓某某妨害公务案中,检察机关还对其进行了认罪认罚教育工作。那么,疫情防控期间,特别是在当前从快从严打击涉疫情犯罪的刑事政策下,检察机关是如何把握认罪认罚从宽精神、有效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用的?

  苗生明: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传播,人民群众情绪紧张、行动慌乱,在面对严格管控、检查检测、隔离观察治疗等要求,有时会表现出紧张慌乱,甚至对立、抵触情绪,易于发生矛盾纠纷,甚至暴力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要坚持既要严格依法办案,维护防疫管控秩序,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也要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特殊作用。

  认罪认罚从宽是2018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检察机关在办理涉疫情案件中,凡是符合认罪认罚从宽条件的,都要尽可能适用。对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在依法从严的基础上,适当提出相对从宽的量刑建议。在办案中注意教育引导,加大宣传疏导,降低人民群众的焦虑和恐慌,最大限度减少矛盾对立,为稳定社会预期、维持正常经济社会秩序提供优质高效的政法公共服务和检察保障。

  当然,对涉疫案件也要注意区别对待。对于恶意传播肺炎病毒、暴力伤医、利用疫情制假售假、借机诈骗等危害严重、主观恶性大、影响恶劣的案件,即便认罪认罚,在从宽尺度上也要从严把握,体现依法从严从重惩处的精神。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受疫情影响,有的地方值班律师尚未返岗,部分地方由于看守所防控措施升级,值班律师无法到所提供法律服务。对于这种情况,检察机关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律协和监管部门的沟通,充分利用远程音视频、微信等信息化手段,确保了律师“在场”和具结的有效性。

  比如,在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王某某妨害公务案中,检察机关在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当日,就利用远程视频讯问了王某某,同时按照“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完成通知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讯问、认罪认罚具结、听取被害人意见等工作。2月8日,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该案。次日,湖州市南浔区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某某以妨害公务罪适用速裁程序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记者:对下一步的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发布,最高检有什么计划?

  苗生明:下一步,我们将在继续把好案例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的基础上,注意选择在法律适用、案件办理中更好体现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案件;注意选择准确把握罪与非罪、此罪彼罪界限的案例;注意选择体现罪责刑相适应、量刑建议精准化的案例;注意选择符合疫情防控形势需要、明确刑事政策导向的案例。

  在此基础上,一方面,突出典型案例的类型化。每批案例集中在一到两个罪名上。比如针对破坏医疗秩序类犯罪或者严重的诈骗犯罪,集中发布3到5个典型案例,帮助办案人员和社会大众更系统、直观地把握具体罪名适用中的区别、界限。或者集中在一到两个程序问题上,比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或者“非接触式”办案模式,指导各地检察机关正确适用法律程序、安全高效办理涉疫情案件。另一方面,探索发布形式的多样化。截至目前,我们的案例发布主要还是以文本形式为主,虽然能够确保案例发布的严谨、规范,但在宣传教育、舆论引导方面的功能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从第四批开始,我们增加了答记者问,下一步,我们还将更加注意收集典型案例办理中的图像、视频资料,结合案例文本,一同向社会发布,在有效指导办案、统一法律适用的同时,讲好检察故事、法治故事,让典型案例充分发挥普法讲法、引导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功能作用。

  (北京3月8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