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食野生动物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安全
2020年1月23日,19名院士学者公开联名呼吁,为杜绝野生动物非法贸易和食用,建议紧急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将公共健康安全内容写入法条,加大野生动物非法利用的处罚力度,把非法消费同样纳入该法的调控和处罚范围中。国家立法机关迅速作出反馈。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该《决定》为后续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的修订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确立了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修法方向,亮明了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心。
《决定》的及时颁行也是对广大人民群众很好的安全警示和法治教育。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如果我们都能从过去或正在经历的苦难中吸取教训,矫正既有的行为陋习,正确对待和处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更为妥当地行使自身权利履行义务,苦难才不仅仅是苦难而已。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意识觉醒和立法跟进正是这次疫情带给我们的宝贵历史财富。
应当说,《决定》之前的法律已经对野生动物的贸易和食用进行了一定的规制,但是范围有限,力度不足。如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堵塞法律实施的缺漏,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关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立法解释,进一步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的行为。”
由此可见,既有的法律规定和立法解释对食用野生动物的禁止仅限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野生动物。《决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法律规制的范围,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导向,将禁食的范围扩大至“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由于捕捞天然鱼类资源是国际通行做法,也是重要的农业生产方式之一,因此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暂且不在禁食范围内。此外,根据《决定》的规定,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的动物属于家禽家畜,包括常见的猪、牛、羊、鸡、鸭、鹅以及兔、鸽等长期人工养殖已经具备相当的技术积累且被广泛接受的食用动物,对其养殖及食用等适用畜牧法的规定管理,并应进行严格的检疫。根据《决定》的精神,今后人们可食用的陆生野生动物将仅限于家禽家畜,且必须通过检疫。由此,人类食用动物的安全性将得到更为全面的法律保障。
一定意义上说,《决定》限制了人们的饮食自由,也将改变“民以食为天”、受命于天、万物通吃的传统观念。“人生而自由,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人类自身的整体安全就是人类自由的边界,饮食自由的边界首先是食品安全。现实的惨痛教训足以让我们清楚地认识到,少数人食用野生动物的自由蕴含着对绝大多数人生命健康乃至整个人类生存的巨大风险。当不同的自由和权利发生冲突时,法律必须进行取舍。
当前少数人食用野生动物,更多是基于猎奇、攀比心理,追求与众不同的体验,以满足虚荣心。也有人试图通过食用野生动物来治病养生,这是愚昧无知的表现。事实上野生动物的口感往往不及家禽家畜,营养成分也没有特别之处,而其中携带的众多病原体、寄生虫等极易引发新型疾病,严重威胁人类的生命健康安全。可以说食用野生动物有百害而无一利,食用野生动物的自由既不值得更不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少数人的口腹之欲必须让位于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人类的整体安全。
食用野生动物不仅事关食品安全,也关乎生态安全。过度食用野生动物必然破坏生态安全,生态安全的破坏又将反噬食品安全,食品安全与生态安全息息相关。每一种野生动物都占据着自然界食物链中的一个节点,对生态平衡的维持发挥着各自不可替代的作用。任何一个节点的缺失都有可能引发生态失衡,进而对自然环境造成巨大的不可逆的影响。覆巢之下焉有完卵。如果野生动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而逐渐减少乃至灭绝,届时人类也将自食生态环境被毁、人类难以生存的苦果。现代文明的发展能使人类的各种欲望(包括食欲)得到更为充分的满足,这是社会进步的动力所在,人们的需求层次随之提高。以人类对食物的需求而言,已经逐步由生存的需求、卫生的需求、安全的需求进一步发展成对食物品质的要求以及精神层面的满足等。这是社会进步的体现,其本身无可厚非。但与此同时,人类更应当时刻保持清醒,将这些欲望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对共存于同一个地球上的其他生物的生存权抱持基本的尊重,对大自然保有必要的谦卑,须知人类与其他生物是共处一个星球的命运共同体。
因此,《决定》明确将全面禁食野生动物作为今后立法的方向,一方面是出于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食品安全的现实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制度先行,通过法律规范的指引作用,逐步加强生态安全保护,建设生态文明,具有相当的前瞻性。《决定》为后续的立法及修法工作提出了很多新的课题。为将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真正落到实处,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的具体修正方案有待进一步研讨,生物安全法的制定也将加快推进。此外,如何在行政法甚至刑法层面强化、完善禁食野生动物的禁止性规范,也将是法学界需要认真研究的重大课题。
中国人向来热衷于“吃”。以食为天,百无禁忌。然而正所谓过犹不及,食用野生动物所带来的刺激体验使得食品安全的堡垒失守,更多的人失去健康乃至生命,人类生存受到威胁。禁食野生动物也许不能完全阻断新型传染病的来源和当前的扩散,但却是我们面向未来,保护自然更是保护自身所跨出的必要一步。我们要建设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我们要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美丽中国,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同时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