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类型及罪名适用

时间:2020-03-09 来源: 作者:

  新型冠状病毒防疫战处于关键期,对刻意规避防控措施、故意隐瞒、主动传播者应严厉打击,但如何准确适用刑法,是实践要注意的问题。从法理上探讨,妨害传染病防治犯罪可以分为狭义的和广义的,狭义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犯罪仅指刑法第330条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广义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犯罪是指以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妨害公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方式妨害传染病防治的犯罪行为。

  狭义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之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在过去司法实践中适用较少,应当激活该罪名的威慑效应,为疫情防控发挥作用。2月6日,“两高两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其中对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作出了进一步明确。2月11日以来,最高检发布了系列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也有较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适用情形。总的来说,根据传染病防治法以及实践情形,对于一般社会公众而言,符合刑法第330条第4项规定的情形主要有:(1)确诊新型冠状病毒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拒不履行指定场所单独治疗、隔离观察及其他防控措施的行为;(2)拒不配合政府依法对疫点以及相关场所进行的卫生处理、戴口罩、测体温以及其他管制措施等行为;(3)拒不遵守政府依法采取的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群体性活动的行为;(4)拒不遵守政府依法采取的停工、停业、停课措施的行为;(5)拒不遵守政府依法采取的封闭、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禁止买卖、捕食野生动物等措施的行为;(6)拒不遵守政府依法采取的紧急封闭相关场所措施的行为;(7)不遵守政府依法采取的对出入疫情区或其他区域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交通管制或封锁等措施的行为。有上述行为,并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行为,涉嫌刑法第330条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这里的“严重传播危险”属于具体危险,应当严格限制解释,而不能随意扩大为抽象危险,防止不当扩大打击面。

  广义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犯罪类型及罪名适用。在此,仅列四类: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型。刑法第330条第4项规定的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不作为犯;而第114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表现为作为犯。对于刻意隐瞒患者接触史、疫情高发区旅居史者,主动传播者,要严厉打击。对于行为人明知自己可能染病,故意主动与他人密切接触、就餐、就医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就不单纯是拒不履行预防、控制措施的不作为犯了,而是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重点、严厉打击。如果行为人刻意隐瞒疫情高发区旅居史、确诊或疑似患者密切接触史,拒不履行预防、控制措施,同时又故意主动与他人密切接触、就餐、就医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则同时触犯刑法第330条和第114条,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狭义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处。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确诊病人与疑似病人还是存在差别的,对于明知自己已经确诊的病人,拒绝隔离等措施,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无论从主观故意还是客观行为及后果看,可以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于疑似病人有上述行为的,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慎重,应当优先考虑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除非从事后考察角度,后来被确诊并造成疫情传播。至于密切接触者有上述行为,更应当优先考虑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难以认定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故意。

  2.妨害公务型。在疫情防控期间,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检疫、强制隔离、交通管制、场所封闭等职务行为,根据刑法第277条规定,涉嫌妨害公务罪。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三点:一是履行防疫职责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属于本罪的保护对象,即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其依法履行职责的,构成妨害公务罪。二是受委托履行防疫公务职责的人员属于本罪保护对象,既包括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而受委托从事防疫职责的人员,如协助交通管制的辅警,受委托协助强制隔离、封闭场所的社区工作人员等;也包括原本不具有卫生管理职责的其他政府机关人员临时受委托从事防疫公务的人员。这里的委托可以是书面委托,也可以是紧急情况下的通知、命令、口头传达等。三是威胁的方法包括吐口水、抛洒污染物等以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的方法相威胁。

  3.寻衅滋事型。在疫情防控期间,强拿硬要、任意毁损或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构成寻衅滋事罪。例如,不按照防疫规定戴口罩进入商场、车站等,遇工作人员阻止而随意殴打工作人员,撒泼打滚、起哄闹事,情节严重的行为。由于商场、车站等工作人员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无法成立妨害公务罪,而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但应给予治安处罚。

  4.故意毁坏财物型。疫情防控期间,行为人故意冲撞隔离设施、交通管制设施、检验检疫设施、小区道闸设施等,毁坏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同时拒绝履行疫情防控措施,符合刑法第330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作者为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