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立潮头敢担当——河北沧州中院创新助力司法体制改革纪实

时间:2020-03-04 来源: 作者:

河北省沧州市行政争议化解中心揭牌仪式在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

惟改革者进,惟创新者强,惟改革创新者胜。

今年以来,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改革谋发展,以改革促公正,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从构建“两次分流、三层过滤”纠纷解决新格局到创新行政争议化解工作,从组织开展法官联系人机制到打造专业司法团队……河北省沧州中院在司法实践中的诸多创新探索,在使得案件质效明显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不断提高的同时,也为全市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1、“两次分流、三层过滤”构建多元解纷体系

近日,肃宁县商户宋某手捧锦旗赶至县法院河北乡法庭,对该庭人民陪审员为其成功调解9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表示感谢。

原来,宋某多年经营渔竿环氧布料生意,往来客户欠款高达278614元,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此,宋某将拖欠货款的12名客户诉至法院。接到县法院转来的这12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后,河北乡法庭驻庭人民陪审员顶着当事人的黑脸和白眼,使出浑身解数,终于成功化解了其中的9起纠纷,为宋某追回了多年的欠款。

多元解纷工作是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重要举措。对此,沧州中院在认真了解当前解纷工作重点、难点等基础上,制定并下发《关于构建“两次分流、三层过滤”纠纷解决新格局和民事审判工作新模式的意见(试行)》,为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促进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与审判的顺畅衔接和高效流转提供了新的思路。

“两次分流”,是指纠纷进入法院后,经过“立案前、立案后”两次分流。

第一次分流,纠纷登记生成“登”字号、未正式立案前,根据当事人意愿和案件实际情况,分流至诉前调解团队、“一乡(镇)一法庭”、驻法院律师调解工作室或法院外的其他调解组织进行诉前化解;

第二次分流,立案受理后,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分流至速裁、简易程序审理、普通程序审理。

“三层过滤”,是指矛盾纠纷通过“起诉前、立案前、审理前”三个环节的过滤,将进入对抗式庭审及裁判的案件数量降至最低。

起诉前过滤,通过排查、群众申请、党委政府或基层组织委托,对已经发生但尚未成讼的承包地、宅基地、相邻关系、家事、小额债务、侵权等发生在基层的纠纷,以“一乡(镇)一法庭”为平台进行化解,避免纠纷成讼;

立案前过滤,纠纷诉至法院,登记生成“登”字号后,在立案受理前,经征求当事人意见,通过诉调对接平台交法院外的其他调解组织(一般是行业领域内的纠纷)或者“一乡(镇)一法庭”(一般是基层纠纷)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不再立案;

审理前过滤,立案受理后,当事人同意调解的,交法院速裁团队调解,调解成功的,根据情况以调解或裁定准予撤诉等方式结案,不同意调解但符合速裁条件的简单案件,由速裁团队在立案后20日内作出裁判。

此外,基层法院还将根据不同情况,确定数量相对集中的几种类型化案件,如机动车交通事故、医患纠纷、保险合同、消费者权益、物业服务、婚姻家庭等纠纷,与所涉领域的行业协会、调解组织进行对接,建立纠纷多元化解网络。

据统计,今年1月至11月,沧州两级法院一审民事案件新收数为50575件,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了约2000件,以优异的工作业绩彰显了沧州法院多元解纷工作的成效。

2、成立行政争议化解中心促进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

8月29日,河北省沧州市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在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揭牌成立。此举是沧州市乃至河北省促进行政争议源头化解、多元化解、实质化解的一次全新探索。

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快速发展及社会治理的不断深化,进入法院诉讼程序的行政案件逐年递增,单纯依靠司法“孤军奋战”和行政裁判的刚性处理,难以切实有效回应原告权益保护的诉求。

为了破解发展中遇到的难题,沧州中院会同市政府联合印发《沧州市依法推进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并共同成立沧州市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充分发挥市中院在行政争议化解中独有的矛盾调节器和减压阀功能,构建起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的新机制,并组织各方当事人及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促使各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达成和解协议,最大限度让矛盾化解在初始阶段。

河北省沧州市行政争议化解中心主要负责的案件范围包括11大类,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涉诉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纠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件等。对于涉诉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纠纷等行政争议案件,沧州市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可在征询各方同意的基础上主持开展化解。经化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对适用调解的案件,根据化解协议制作行政调解书;不适用调解的,动员原告撤回起诉;对化解期限内不能达成化解协议的,终止化解。

据了解,行政争议化解遵循化解优先、自愿化解、依法化解、化判结合等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沧州中院还指导全市基层法院设立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形成多方参与、力量融合的解纷机制,全面提升矛盾化解的专业化水平。

截至目前,沧州全市法院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16个基层法院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全部挂牌并开展工作。自两级法院行政争议化解中心挂牌成立以来,共化解各类行政纠纷案件49件,收到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化解成效逐步提升。

3、建立法官联系人机制服务保障全市发展大局

“还好有你们法官联系人,不然咱真是不懂这些事儿!”日前,河北某管道制造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拿着农民工法律服务手册等宣传材料连连称赞,表示以后工作中一定重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依法经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河北省沧州中院制定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法官联系人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决定在全市法院开展法官联系人工作,不只为民营企业提供司法服务,同时也将之扩展到机关单位、社会团体、学校等地。

对此,沧州中院成立了由院长任组长的定点联系工作领导小组,坚持“走出去”“请进来”工作原则,对辖区党政机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学校、重点项目建档立卡,实行法官分片负责、定点联系制度。要求法官定时定期与联络服务单位联络,每个单位每月至少联络一次,每季度至少到联系单位走访一次。法官联系人还要深入各机关单位、企业、乡镇村居,依法排查纠纷隐患,宣讲法治,提供法律咨询,进行专业指导等。

为更好地开展法官联系人工作,沧州中院在本市范围内确定了45个党政机关、12个社会团体和18个重点院校以及2019年全市100个重点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由85名员额法官分别与之结成联络点,开展定点联系走访活动。同时,全市两级法院均成立法官联系人工作领导小组,部分法院的法官还与当地党政机关、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结成定点联系对子。目前,沧州两级法院已开展联系走访共计721人(次),提供法律咨询379次,开展法治宣传95次,提出司法建议52条。

河北省沧州中院的法官联系人制度,不仅把“党和国家事业推进到哪里,司法服务保障就跟进到哪里”落到实处,还以创造性的工作实现了矛盾纠纷的有效预防和多元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高效运转。

4、打造专业司法团队增强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

为深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以及省法院两个“一站式”工作部署,沧州中院强力推行“分、调、裁、审”机制改革,成立了速裁团队、调解团队、民事专业审判团队,进一步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健全和完善科学的审判权运行机制。

河北省沧州中院速裁团队采用“1+2+1”模式配备,选配3名员额法官、6名法官助理、3名书记员,主要负责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保险合同纠纷、执行异议、复议及物业合同纠纷等四类案件。沧州中院要求速裁团队和立案庭无缝隙对接,“当天立案、当天扫描、当天确定开庭日期、当天邮寄开庭传票”,真正做到“速立快审”。并明确速裁团队审理的案件争取在20天内结案,最长不超过30天。速裁团队成立三个月来,结案数已达到414起,结案率100%,平均结案天数缩短了19天,有效减轻了当事人诉累。

为创新一站式多元化解纠纷机制,沧州中院从各业务庭室抽调精干力量,专门成立了诉前调解团队,主要对二审的民商事案件强化劝导分流职能,将矛盾纠纷化解于二审“门外”,实现为群众减负、为法官减压。调解团队用不到40天的时间,顺利调解30起案件,有效促进了案件的繁简分流,实现简案快办、类案专办、繁案精审。

为高质、高效地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沧州中院专门成立了民事专业审判团队,汇总和梳理基层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理中的难点、争议点等问题,由团队牵头探讨研究,统一裁判标准,提升基层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水平。专业审判团队还邀请市仲裁委、市人社局工伤保险部门、市工会等相关单位的专业人员参与探讨研究,集思广益,尽量从源头上解决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处理标准不统一问题,多方联动,快速稳妥化解劳动争议纠纷。专业审判团队自11月成立不到两个月时间,已收案93件,且已全部结案,有效提升了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司法体制改革,河北省沧州中院一直在路上。

自2014年实行动态式主审法官负责制以来,沧州中院作为全省首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法院,勇于创新,积极探索,扎实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落地见效,在省委政法委全省司法体制改革专项督察中位列全省第一。沧州中院“四类案件”阳光监督机制更是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并在中央政法委召开的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上,作为先进经验向全国推广。特别是今年以来,沧州辖区法院结案率连续三个季度排名全省第一,沧州中院连续三个季度本级排名第一。

“新思想承载新使命,新时代呼唤新担当!”沧州中院党组书记、院长闫杰表示,今后,沧州中院将继续坚持以“公正司法、司法为民”为主线,以抓好执法办案和队伍建设为核心,着力探索司法制度创新,顺应司法体制改革的浪潮,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