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调研报告
原标题: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关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调研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保障职能履行、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物质基础。为全面深入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的改革要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9年监督工作计划安排,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包括书面报告的《国务院关于2018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和口头报告的《国务院关于2018年度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重点听取和审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为做好相关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和全国人大财经委组成调研组,在组织召开中央有关部门座谈会,走访教育部、卫生健康委、文化和旅游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等部门和机构,赴重庆、广西、宁夏、山东等地方开展实地调研,委托广东、湖南两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开展专题调研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调研报告。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预算工委主任史耀斌,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常委会预算工委副主任朱明春,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吕薇、欧阳昌琼、周松和、蔡玲等参加了相关调研活动。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与管理基本情况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国务院、各级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不断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不断规范,依法依规管理使用国有资产的意识进一步增强,“家底”进一步丰厚壮大,管理绩效进一步提升,较好地保障了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各项社会事业快速发展。
(一)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基本情况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包括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和依法支配的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截至2018年末,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总额33.5万亿元,同比增长11.7%;负债总额9.9万亿元,同比增长4.2%;净资产23.6万亿元,同比增长15.1%。
从单位性质看,行政单位10.1万亿元,占全国资产总额的30.1%;事业单位23.4万亿元,占69.9%。从地域情况看,86%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在地方。从资产构成看,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以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为主,占比分别为39.7%、35.5%、16.4%。
2018年,全国配置固定资产19478.3亿元,出租出借资产1701.6亿元,处置资产3357.7亿元,资产收益686.5亿元。
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统计数据,截至2018年末,全国公路总里程484.7万公里。全国内河航道通航里程12.7万公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296处,文物藏品总计4960.4万(件、套)。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公共租赁住房1200多万套。
(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目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遵循“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和支配”的管理体制,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综合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具体管理。国务院、各级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管理,坚持以加强党的建设为指引,根据职责分工,通过加强制度建设、优化资产配置、创新管理方式、夯实管理基础等,推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着力提升国有资产管理效益。
一是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以《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为统领,以《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办法为配套,以具体管理规程为补充,覆盖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全过程的制度体系初步形成。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相继出台相关资产管理具体制度,既建立了国有资产从“入口”到“出口”的全链条管理制度体系,又强化了对国有资产重点环节、重点领域的管理。
二是全面贯彻节约高效原则提升资产管理效能。在资产配置环节,通过制定通用设备配置标准、部分相关专用设备配置标准、规范资产配置计划编制、加强与预算编制衔接等,从严审核新增资产配置,缓解部门、单位之间资产占有不均衡状况。湖南省将资产配置嵌入部门预算“两上两下”流程,从预算上限标准、实物量标准、最低使用年限等三个方面拧紧资产配置的“水龙头”。在资产使用环节,加大资产特别是长期低效运转、闲置资产的统筹调剂使用、出租出借力度,提升存量资产效益。部分地方、部门还建立“公物仓”等资产调剂平台,积极探索共享共用机制。截至2018年底,全国共建有省级实物及虚拟“公物仓”12个、市级93个。在资产处置环节,推行资产进场交易和环保回收制度,变卖转让资产统一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竞价交易,对报废电器电子类、家具类资产,交由专业机构统一回收、环保处理,提高处置收益,促进资源循环利用。
三是强化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基础。财政部组织开展了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健全国有资产台账,初步摸清底数。通过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制度、月报制度,督促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国有资产核算和管理,确保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结果真实、准确。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搭建网络化资产管理信息平台,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为规范资产管理提供数据支撑。青岛市开展了政府性债务投资项目资产清查,了解政府性债务形成的资产家底。河北省、广州市等地方通过推进资产管理系统与预算管理、财务核算、政府采购等系统对接,逐步实现相互印证、相互支撑的管理机制。
四是完善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在推进政府会计制度实施基础上,加强公共基础设施、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政府储备土地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制度建设,研究明确管理范围。部分地方推动建立工作联动机制,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和会计核算口径,统一量价统计原则,确保实物量指标真实可靠。推进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2018年确定6家中央部门开展首批改革试点。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财务核算、股权管理等基础工作,规范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散、弱、小”的特点,分类别、分步骤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扩面提标”。
五是做好相关改革的服务保障。规范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相关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保证资产随改革快速有序调整到位,确保党和国家机构正常履职。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扩大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权限,强化主管部门和高校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简化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校持有科技成果评估和管理程序,促进科技创新。规范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行业协会商会等脱钩改革过程中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改革落实到位。
(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一是有效保障行政机关有序运转。在有效保障行政机关履行职能、行政单位办公条件得到改善的同时,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推进建设节约型机关。加快推进清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将清理出来的办公用房调剂给租房办公的单位使用。推动公务用车集中使用和管理,全面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中央和国家机关共取消车辆3868辆。
二是有力促进社会事业发展。教育系统办学条件显著提升,普通小学、普通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校生均校舍面积分别达到7.6平方米、13.8平方米、22.8平方米、19.4平方米、27.7平方米,生均运动场地面积7.2平方米、10.1平方米、10.6平方米、6.4平方米、4.2平方米,每百名学生拥有教学用计算机11.1台、15.2台、19.2台、23.1台、26.9台。卫生健康行业基础设施不断提档升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每千人口床位数达到4.33张,病床使用率达到83.6%,公立医院百元固定资产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由2012年的79.3元提高到2018年的83.6元。文化行业公共服务能力和均等化水平明显提高,全国平均每万人公共图书馆建筑面积114.4平方米、人均图书藏量0.7册、每万人群众文化设施建筑面积307平方米,分别比2012年增长46.3%、45.1%和31.1%。2018年,全国公共图书馆流通人次8.2亿人次,群众文化机构开展文化活动219.5万次,服务群众7.1亿人次,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不断提升。
三是专项事业性资产发展取得新进展。公路里程、城市道路里程、城市供水综合生产能力、集中供热面积、燃气供应总量、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污水处理能力等大幅提升,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和保障。城市建成区绿地面积、公园绿地面积大幅增加,人均环境明显改善。大量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投入使用,解决和改善了中低收入群众居住条件,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二、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不足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严格遵循“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和支配”的管理体制,认真履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积极推进改革创新,为保障国家政权有效运转和广大人民群众享有一定水平的基本公共服务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调研也发现,一些部门、地方和单位政治站位不够高,对于党中央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的重大决策部署、对于事业性国有资产在社会建设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中的关键支撑作用等认识不够到位,普遍存在“重资金、轻资产”、“重购置、轻管理”等现象。在管理理念、体制机制、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和法制建设等方面,还存在不少突出问题,亟待研究解决。
(一)体制机制有待理顺
一是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衔接不够。“重资金、轻资产”、“重购置、轻管理”等现象普遍存在的原因在于,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分割,从政府进行资源配置和管理的角度,没有做到资产的“存量”管理与预算资金的“流量”管理统筹协调,形成有机统一的整体。体现在一些部门在编制预算时对存量资产状况统筹考虑不够。政府综合性财务报告还在试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配置预算的编制也刚刚起步,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统筹协调的基础不够扎实。部分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未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或纳入预算管理,脱离监管。调研发现,流动资产占比偏高、规模偏大的问题,比较普遍。2018年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中流动资产占近40%,规模超过13万亿元,其中银行存款约4.8万亿元,盘活存量资金资产存在相当空间。既反映出过去管理不规范,也反映出当前现金管理的绩效不高。
二是单位占有使用支配体制下如何推进特定资产调剂使用、共享共用缺乏有效机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种类、规模的不断增加,对本级政府部门单位间特定资产的调剂使用、共享共用产生了内在要求。但调研发现,部分地方和单位过多强调对国有资产的“单位占有、使用和支配”的权利,调剂使用、共享共用推行困难。有的单位办公用房富余闲置或者出租;有的办公用房不足,长期租赁。多地财政部监管局反映,中央在地方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归属中央部门,跨部门、跨单位调剂的难度较大,特别是在办公用房方面,存在有的部门有房屋闲置或出租出借,有的部门要以社会租赁等形式解决。
三是分级监管与社会公共事业统筹发展衔接不到位。推进国家教育、卫生健康、文化、科技等公共事业的均衡发展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建设,从可及性、公平性角度对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全国性、区域性规划布局和科学化、标准化管理提出了内在要求。但一些社会事业主管部门和地方在资产管理工作中,过多强调“分级监管”,一定程度上造成国有资产的管理视野较窄,仅关注本部门、本级地方所属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对整个系统和区域内国有资产配置状况和管理情况了解和关注不够,对系统和区域的整体统筹规划、国有资产统一布局与设施设备的标准化建设考虑不足。社会事业发展不平衡现象比较突出。
四是管理职责有待进一步明晰。有的中央部门在宏观层面更倾向反映经济效益的财务数据,对反映社会效益的实物数据重视不够,价值与实物相互印证、有机衔接、统一管理的机制还不够健全,实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效结合缺少必要的基础。有的中央部门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责划分存在不同认识,具体执行缺乏有效沟通协调,导致因重复报告、统计等加重单位负担。一些地方反映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都由财政部门审批,既造成财政部门压力大,效率不高;也影响部门单位管理资产的积极性主动性,主体责任较难落实。从部门内部看,一些承担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机构并不直接管理国有资产,而是委托相关机构代管,如委托机关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家具、公务车辆等。但调研发现,有的代管机构权责界定不够明晰,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关职责落实难以到位。
五是管理评价机制尚未有效建立。从调研情况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评价不够全面,评价指标体系也不够系统。从价值角度看,缺乏成本效益等经济性评价指标,导致一些地方和单位不同程度存在资产配置只讲需求、不计成本,资产使用不讲勤俭节约、造成闲置浪费,资产处置只看最低年限、不顾资产实际状况、报废可用资产等现象。例如,调研发现,中央驻宁夏预算单位房屋闲置面积达1.74万平方米。从实物角度看,对国有资产支撑行政事业发展的功能性评价虽有一些零散探索,但对于如何科学、量化评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保障高效履职,事业性国有资产满足群众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实现既定政策目标等,还缺乏深入研究。以此为依据,对管理工作进行评价奖惩问责更少。
(二)基础工作比较薄弱
一是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不够健全,部分特定类型国有资产的性质定位、政策目标不够明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配置的标准化建设相对滞后,有些通用资产配置标准不够合理,动态调整机制尚未有效建立;专用资产配置标准体系建设进展缓慢,使用单位、审批部门、审计部门等都缺乏相应依据,配置的科学性和经济性较难保证。部分国有资产的性质定位、政策目标不够明确,也影响资产管理。如对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作为公共养老储备基金纳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还是具有国家主权财富基金性质纳入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存在不同认识。再如战略物资储备预防战争、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等和参与宏观调控之间,两类功能定位的管理目标和管理方式差异较大,以致发展方向、种类规模、目标任务、政策保障等经常变动,造成不必要的干扰和损失。又如保障性住房本意是要保障住房困难群众基本居住条件,但在实施过程中又赋予发展经济、平抑房价过快上涨等功能,较难统筹规划、科学评价。
二是产权管理基础薄弱。从调研情况看,资产登记、变更、注销、处置、盘点不及时,资产核算不准确,家底不清、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等问题仍然存在。有的单位存在大量的账外资产没有及时入账,有的单位连自己的房屋数量也不清楚。有些项目工程完工不及时按规定进行项目决算,有的甚至已交付使用多年仍未转为固定资产,造成“在建工程”比例较高。部分单位重使用轻登记,重购建轻管理,存在国有资产产权关系不明晰、权证不完整等情况,有土地使用权证无房产证,甚至两证全无的现象仍较普遍。如湖南省省直402家单位的2408栋房屋中有1906栋无产权,占比高达73%。
三是会计统计、资产报表等工作亟待完善。部分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会计核算制度不完善,如:公路、储备土地、文物等国有资产的确认、计量、会计核算等还在研究阶段,水、电、气等市政公用设施资产还存在产权划分不明晰等问题,以致较难摸清底数,难以准确纳入国有资产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还不够科学、完善,编制合并报表时单位内部往来账目抵销存在缺项,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实物量指标需进一步增加,对国有资产配置及其管理情况全貌的反映不够,优化国有资产配置布局、充分发挥国有资产效能缺乏有效数据支撑。
四是信息化建设比较滞后。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还无法满足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价值管理与实物管理相统一等要求。资产管理系统与预算决算管理、财务管理、政府采购等系统有效衔接不够,甚至在财政部门内部就存在多个系统并存、不能有效打通的问题,数据共享水平低,信息孤岛问题突出。有些地方还没有建立统一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导致统计口径不一致,部分资产归口不明确,容易导致错报漏报、出现偏差。有些部门、单位自主开发的内部资产管理系统与财政部门的资产管理系统无法兼容,相关数据需要手工核对,无法进行实时对账。
(三)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的规范性有效性有待提高
一是日常管理不够规范,制度执行不到位。一些地方和单位资产入账不规范、清产核资不彻底,导致资产底数不够清楚。有的单位购置固定资产不入账,以维修费、配件费用的名义规避监管;有的单位接受捐赠以取得成本难以确定为由不入账;有的单位资产台账与资产管理系统数据相差悬殊。定期清产核资制度流于形式,从浙江省嘉兴市等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典型事例看,通过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方式全面清查核实的结果与部门单位通常报告的结果存在较大差异。在资产配置方面,有的单位仍然存在超标准、超计划现象,有些部门、单位无预算或无计划配置资产、不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等也时有发生。在资产使用方面,有的单位节约意识不强,贪大求新,家具类资产修复性使用比例不高;有的单位在办公用房置换、装修时将旧家具一扔了之;有的单位开展临时性工作随意购置新资产,工作结束后造成闲置浪费;一些地方、单位管理不善,资产闲置浪费、损失丢失等现象时有发生。例如,审计发现,某中央部门所属两个单位一方面合计9辆野外业务用车全年闲置或使用率低,另一方面共发生野外作业租车费等861万元。在出租出借方面,部分地方、单位存在违规出租和低估国有资产价值现象,有的对外出租既不进行租金评估,也不采取公开招投标,越过监管部门审批自行出租;有的租期长、租金低,租期普遍在10年以上,租金低于市场正常水平。在资产处置方面,有的单位不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随意变卖、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情况仍然存在。
二是各级人大国有资产监督工作的有效性有待提高。随着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逐步建立,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规范开展国有资产监督工作、运用法定监督方式摸清国有资产家底、加强日常监督、建立规范的监督评价指标体系等提出了新要求。亟待完善监督制度,依法规范开展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
三是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的机构队伍建设有待加强。从调研情况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相关人员配备不足的问题,一些基层单位甚至一人身兼资产、财务、会计等数职。省级、市级人大普遍反映,国有资产监督职责均由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具体承担,工作量大幅增加,现有人员队伍难以适应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需要。
(四)法制建设亟待加强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进行规范,目前主要依照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两个部门规章,以及各级地方政府及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现行制度法律规范层级不高,权威性不足,约束力不够,问责难以到位。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等重大基本问题缺少相应规范,与其他相关部门规章之间也部分存在衔接不够的问题。有些规定因出台时间较早,已经不适应新情况新要求。
三、相关建议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发展壮大是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一个鲜活样本。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对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对加快事业单位改革,推动社会公共事业高质量均衡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对加强社会建设、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管好用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要完善体制机制,强化制度规范,创新管理方式,着力构建全面覆盖、权责明确、协同配合、约束有力的管理体系,不断提升资产管理绩效,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实现新发展。
(一)加快完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
一是加快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与预算决算管理有效衔接、有机结合的管理机制。要坚持资产存量管理与预算资金流量管理有机统一,坚持资产管理与资金管理并重。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强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的衔接,构建互相联系、互相制衡的内控机制;加强预算管理对资产管理的约束,对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编报严格审核把关,以存量制约增量,以增量调节存量,推进国有资产配置向薄弱环节、地方倾斜,从源头上促进科学合理配置资源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对决算管理的支撑,预算投资、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各种形式形成、配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情况应当作为决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反映财政资金所发挥的真实效用情况。
二是完善制度,建立健全特定资产调剂使用、共享共用机制。要及时总结各地探索建立“公物仓”的有益经验,进一步完善制度,建立机制推进特定资产的调剂使用、共享共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搭建统一开放的资产共享平台,既满足大型活动、临时办事机构等资产使用需要,也有效调剂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长期闲置资产,避免重复配置和闲置浪费,推进资产集约高效使用。针对共用性强和具有共享需求的特定资产,明确共享共用性质,改变配置方式和管理方式。如通过建立区域医学检测中心、影像中心和开放实验室、体育场馆、图书馆等,促进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体育等领域的大型仪器设备、基础设施的共享共用。研究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资产共享、调配机制。研究建立规范的共享共用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部门、单位的积极性。
三是树立“大资产”管理理念,完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要将国有资产管理纳入社会事业发展全局通盘考虑,在目前政府分级监管的基础上,加强事业发展顶层设计和区域统筹规划,逐步形成区域层级横向监管与行业纵向管理相结合的网格化管理模式。充分发挥政府作为社会事业发展管理者与国有资产所有者“两者合一”的优势,坚持规划引领、标准先行,通过规划、标准来指导规范社会事业机构的科学布局和基础关键设施设备的均衡配置。
四是以明确权责为核心,进一步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机制。要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为契机和抓手,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与实物管理有机衔接机制,全面反映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加强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权能配置等基础性问题的研究,尽快统一思想认识,促进形成分工合作、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行业管理部门要做好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公共服务设施标准制定和行业领域国有资产统计工作。要加强部门、单位内控机制建设,明确规范内部相关机构职责划分,做到权责明确、标准科学、管理规范、监督到位。研究探索事业性国有资产现代管理模式,健全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有序扩大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推进管办分离,提高运行效率。
五是建立管理评价指标体系,形成考核评价和问责机制。按照党中央关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要求,坚持社会效益优先,以满足群众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实现特定政策目标为导向,测评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成效,同时兼顾投入产出分析,评价经济效益。以评价指标为基本抓手,进行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和问责。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同步纳入领导干部考核体系,形成有效激励约束。相应建立国有资产盘亏处置机制和赔偿机制。
(二)大力夯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和报告基础
一是科学界定特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目标定位,健全完善国有资产配置标准体系。要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各部门、单位的职能定位,统筹研究科学确定粮食物资储备、社会保障基金、公共租赁住房等特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根据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的规划目标,分类研究提出不同行业、部门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具体要求和量化标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通用资产配置标准,健全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科技等重点行业的专用资产配置标准体系,强化资产配置标准与公共事业发展、公共产品和服务标准的有效衔接,并建立规范有效的动态调整机制,发挥好国有资产的支撑和保障作用。
二是加强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研究,完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体系。要尽快研究完善公共基础设施、储备土地、文物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确认、计量、会计核算等相关制度,同时做好相关资产的实物统计台账工作。加快厘清市政公共设施的产权划分,保证管理责任落实到位,促进健全相关会计核算制度。坚持价值管理与实物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充实完善国有资产报表的实物量数据等,保证从多个维度充分反映国有资产全貌和人均占有情况,提高数据的分析利用水平。
三是加强产权管理,全面清查摸清底数。各地要采取强有力措施,以产权登记为基础,推动各部门、单位全面清查,开展全面审计,地方人大可根据需要依法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情况组织开展特定问题调查,彻底摸清国有资产家底。对摸底清查发现的土地、房产产权不清、无法办理产权证书等问题,应当由地方政府专门研究解决。在此基础上,对存在的账账不符、账卡不符、账实不符等问题,组织全面整改。
四是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在加快建设统一的全口径国有资产数据库和管理信息共享平台的同时,做好与预算决算管理等财政部门其他信息系统、相关部门的内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效衔接,形成统一规范的全国“一张网”。借助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进一步提升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智能化水平,为优化布局结构、合理调剂使用提供依据,为推进相关事业改革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三)提高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的规范性有效性
一是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做到依法管理、规范管理。加强日常管理,严格落实定期盘点工作,真正摸清国有资产家底。加强对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等各环节的规范管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法定标准,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相关资产。严格按照节约原则,合理高效使用国有资产。
二是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增强监督实效。各级人大常委会要积极研究、探索建立具有人大监督视角、反映人大监督特点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人大监督评价指标体系,兼顾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价值管理与实物管理,全面、科学评估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根据本地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分类别、有重点地加强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督和跟踪监督,推动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改进工作。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通过适当方式,及时将人大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监督情况向社会公开,并督促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序公开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保证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工作在阳光下运行,接受人民监督。
三是规范和加强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的机构队伍建设。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队伍建设,合理配备管理人员,确保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健全报告工作机制,做好中央与地方、财政部门与行业部门的工作衔接,实现横向协作、纵向联动。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引入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参与具体工作,提升管理效率。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也应当明确负责人大国有资产监督的机构,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工作人员专业素养和能力,为有效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提供坚实基础。
(四)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法制建设
一是加快建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加快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立法进程,抓紧研究制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法,提升法律规范层级。通过立法,进一步推动改革完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明确各相关主体的权力义务责任,规范国有资产管理。
二是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基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种类较多、范围较广的特点,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加快制定修订相关类别和领域的资产登记、交易与处置、产权变更、监督考核等配套法律法规,逐步形成比较系统、完备、可执行的资产管理法律制度体系,推进各类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精细化管理。
三是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制定适合本部门和单位实际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购置制度、验收制度、处置制度、责任制度等管理制度,为国有资产管理各环节提供相对应的制度规范,为强化内控机制、健全分工协作机制、促进国有资产规范管理提供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