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质量立法封印“潘多拉”魔盒
原标题:以高质量立法封印“潘多拉”病原体魔盒
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明确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并部署野生动物保护等立法修法工作。立法机关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谋求民意最大公约数,得到了人民群众点赞。
科学研究是立法的支撑。多项研究证明,大量人类未知的病毒和细菌寄存在野生动物身上。本来与人无害的野生动物,被有些人爱食野味的贪欲,打开了“潘多拉”病原体魔盒。新冠肺炎及2003年非典,暴发源头都指向了野生动物的乱捕、乱杀、滥食。这些新发突发传染病,让人们尝到了不尊重自然规律、破坏生态平衡带来的苦果,体会到“大自然是善良的慈母,同时也是冷酷的屠夫”警钟长鸣。
搞立法就是搞科学。致命病毒流行源于人们对自然规律的“无知无畏”,解决问题也依赖于我们把握客观规律、科学制定法律及全社会生态意识的不断增强。自然规律一再告诉我们,人与自然是共生关系,善待野生动物就是善待人类自己。人与其他物种存在平衡关系,每种生物有其存在价值与意义,处于食物链顶端的人应尽量保全每个物种。人与野生动物存在边界关系,各有领域、相对隔离、各自安好。如果坚守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追求片面的经济增长、享受过度的消费,盲目干预、过分索取甚至强行改变大自然,生态系统就会失去平衡,可能引起瘟疫横行、生态灾难等连锁性恶果。
实际上,先人早就对自然法则、生态平衡规律进行了探索。儒家的“仁民爱物、天人合一”思想,道家的“崇尚自然、道法自然”理念,“人参天地、人应时方”的中医理论,都讲求善待大自然每一个生命,维护生态平衡。庄子曾说,圣人处物不伤物,不伤物者,物亦不能伤也。这些蕴含着丰富生态智慧的中华传统文化,给野生动物保护立法提供了丰富的养分。西方国家的“动物福利”理论,认为动物不仅是工具、产品,更是能感知疼痛和痛苦的生命体,也给立法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立法是对规律的法律表达。这些客观规律、生态智慧反映到野生动物保护立法上,就是以高质量立法构建源头防控疫情的“法治屏障”。比如,研究坚持尊重自然规律、全面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立法宗旨。突出保护优先的立法原则,对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最大限度保护、最小程度破坏,对商业利用进行最严格限制。拓宽现行野生动物保护的范围,并强制要求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保护动物”名录动态调整,及时收录新发现有价值的物种。以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为导向,摒弃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并研究对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规制。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明确保障措施,严格法律责任。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支持涉及野生动物保护的公益诉讼,保障公民享有监督生态保护的环境权利。
《黄帝内经》提到,上工治未病,讲求对未发生或处于轻浅阶段的疾病进行干预和调节。防控疫情,也在于防源头、治根本。对滥食野生动物带来公共卫生安全风险的担忧,单纯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是难以根治的。如,携带致命病毒的蝙蝠,寄生传播细菌的流浪动物,在现行法中它们既不是野生动物,也不是养殖动物,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发挥作用的空间有限。需要着眼完善源头防控疫情的法律制度,针对法律供给的短板和不足,把野生动物保护与传染病防治、生物安全等立法修法协调联动起来,提升法律共治能力。比如,在传染病防治法完善中,突出预防为主、关口前移的理念,研究增加对蝙蝠等高致病性动物禁食禁养的防治规定,增加公民培养文明健康的饮食习惯、生活习惯及生活方式等倡导性条款,将预防措施向发生前延伸。在生物安全立法中,研究与野生动物保护、新发突发传染病防范的衔接。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地方立法是法律的延伸,法律的实施有赖于地方立法予以具体化。我国幅员辽阔,各地野生动物资源及生态观念、饮食习惯有很大不同,有必要进行针对性立法。2003年非典暴发时期,很多地方很快出台了针对野生动物买卖管理的相关政策和禁令。但随着非典结束“好了伤疤忘了痛”,短期措施没有转化为地方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的长效机制,沉痛教训缺乏深刻反思上升为法律层面的长远考虑。目前绝大多数省份颁布了野生动物保护地方性法规,也存在习惯性搬抄中央立法、操作性不强、缺乏特色等问题。民意是立法最好的推动力量,在地方立法中,需要及时回应民意、汇聚民智,协调平衡不同群体利益,达成利益妥协与平衡。善于先行先试、探索创新,制定符合地方实际、有实践特色的实施办法或条例,形成整体联动、长效管用的源头防控疫情法律制度体系。
多难兴邦。伟大的中华民族,总会在接受历史教训中成长,在砥砺前行中创造新的辉煌。我们坚信,有党中央的坚强领导,有源头防控的高质量立法,有现代科学的强大支撑,必将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彻底封印“潘多拉”病原体魔盒,达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庄泽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