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保障秦岭生态

时间:2020-02-27 来源: 作者: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梁宏贤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体现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要求,是完善我省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深入实践。

  突出保护优先。将原《条例》“禁止、限制和适度开发区”修改为“核心、重点和一般保护区”。倡导绿色发展,规定“核心保护区不得进行与生态保护、科研无关的活动。”“重点和一般保护区实行产业准入制度,鼓励发展绿色循环经济。”实行严格监管,增加“监督管理”一章,明确政府及部门监管职责,加大责任追究。

  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由省人大常委会牵头主导立法后评估和《条例》调研修改工作,对秦岭范围内矿产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重大事项,组织反复论证,发挥了立法机关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方面的主导作用。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根据对秦岭范围内乡村、人口、耕地和交通、旅游等分布专项调查情况,将核心保护区范围由海拔2600米以上扩大到海拔2000米以上,核心保护区面积占比从0.77%提高到13.92%,形成了“海拔+区块+生态廊道”的保护体系。

  坚持民主立法与立法为民相统一。一方面,对广泛征求到的1000多条意见认真研究吸纳,汇集民意;另一方面,统筹考虑秦岭范围居民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不搞“一刀切”,保障核心保护区原住居民必要的、基本的生产活动,促进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相融共生。

  严格依法依规对标衔接。对标环保类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国土空间规划等新规定,确保《条例》修订与上位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