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狩猎野生动物获刑

时间:2020-02-27 来源: 作者:

   记者黄辉 通讯员邓军平 刘为俊 近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宣判,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判处于某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直接经济损失和生态资源修复费用共计130065元。

  据了解,该案由泰和县森林公安局侦破,系泰和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9年4至6月期间,于某用捕兽夹、棍子等工具在其采割松脂的山场上猎捕到7只小麂、1只华南兔、1只野猪、2只虎纹蛙,其中2只小麂用来出售牟利,其余捕获的野生动物均被杀害烹饪食用。

  经鉴定,被告人于某捕获的7只小麂、1只华南兔、1只野猪,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捕获的虎纹蛙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019年10月10日,江西井冈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专家就上述被猎杀的野生动物直接经济损失及生态环境的修复费用进行了评估。专家认为,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的规定,认定被猎杀的野生动物的直接经济损失为21780元。野生动物生态修复可采用人工修复野外放归的方式进行替代性修复,生态资源修复费用为10828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的行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虎纹蛙,侵犯了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资源的重点保护制度;同时,其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侵犯了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应当分别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系初犯。

  此外,于某非法狩猎的行为还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侵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在民事法律关系上,属于环境违法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恢复原状或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侵权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