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销售海丝螺经诉前调解支付十倍赔偿

时间:2020-02-27 来源: 作者:

  记者王春 通讯员陈英

  1月7日,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在普陀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人民监督员的见证下,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公开对一起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进行诉前调解,这在全市范围内尚属首例。

  经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查明,贺某在六横镇长期经营一家餐饮店,2018年7月,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六横分局在贺某的店里查获未加工及销售的海丝螺共计6.45千克。根据贺某交代,他从当年5月开始加工、售卖海丝螺,为招揽顾客,在明知海丝螺是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以250克一份,每份6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获利420元。

  经中国海洋大学海洋监测与检测中心鉴定,查明贺某销售的海丝螺即织纹螺,含有河鲀毒素,食用后可引起头晕、呕吐、口唇及手指麻木等中毒症状,属于明确要求不得采购、加工和销售的有毒生物。

  贺某向不特定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存在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危险,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经舟山市人民检察院交办后,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考虑到案情相对简单,涉案价值低,且当事人贺某也主动提出了调解请求,决定采用诉前赔偿的形式进行调解。

  为了保证调解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这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普陀区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由第三方进行调解,由舟山市一级调解员芦锡明主持,并邀请两位资深人民监督员和普陀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进行全程监督。

  “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主张贺某支付价款十倍约4200元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全国性报刊媒体上公开道歉。”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胡胜担任公益诉讼委托代表人提出了两项调解诉求。当事人贺某对于案件事实没有异议,认可公益诉讼委托代表人提出的诉求,表示愿意赔偿。

  经过现场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员芦锡明认为:“检察公益诉讼代表人提出的两项诉求也是合情合法合理的,当事人贺某将在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支付销售额价值十倍的赔偿金人民币4200元。”现场,人民监督员和普陀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代表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4200元的赔偿金赔给谁?由于贺某损害的是公共利益,经过多方讨论后决定,将这笔4200元的赔偿款一次性汇入普陀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账户。据了解,本案的赔偿金将用于消费者在食药品领域的权益保护的公益支出,所有的款项将在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全程监督下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