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平法院公开审理一起39人涉恶案
时间:202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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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日至12月6日,黔东南州黄平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由黄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冉某光、冉某飞、孙某江、刘某红等39人涉恶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7年11月以来,被告人冉某光纠集被告人冉某飞、简某群、孙某江等人长期开设流动赌场,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于2018年7月28日在黄平县旧州至上塘镇县道五个桩开设赌场时,被黄平县公安局当场查获,并扣押车辆8辆,缴获人民币16万余元。经查,2018年1月7日,被告人冉某光等人在黄平县上塘镇木江村老鼠关赌场内,怀疑被害人彭某义赌假,随后叫人将彭某义等5人控制挟持,进行多地的转移,并使用暴力索要赔偿款。同一天,冉某飞指使恶势力成员刘某红纠集被告人林某等在黄平县青云门路段对路过该处的贵J车辆乱砸,造成被害人冷某车辆受损。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冉某光、冉某飞、孙某江、刘某红、简某群、陈某海、林某果、姜某贵、陈某凯、邓某松、张某鸿结伙开设赌场,刘某林、杨某海、罗某宇、谢某红、周某军、李某华、陈某航、陈某兵、杨某发、唐某建、刘某伦、陶某林、邓某军、王某友、李某付、金某章等人为赌场提供直接帮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且属情节严重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光、冉某飞、孙某江、简某群、刘某红、沈某林、林某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光、冉某飞、刘某红、林某、吴某阳、吴某侠、吴某天、陈某权、吴某、杨某、林某元、李某荣、林某齐、杨某清在公共场所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恶势力成员刘某红、林某、吴某、吴某阳、陈某权、杨某、吴某侠、吴某天互相纠集分别故意伤害被害人倪某某、潘某鑫、曾某杰、张某某、陈某飞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起恶势力集团、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由黄平县法院院长潘俊崇担任审判长,与该院副院长吴灵芝、刑庭庭长阳崇子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黄平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吴绍学以公诉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诉,黄平县委政法委书记彭光明及县扫黑办部分成员、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群众等200余人旁听庭审。同时,该庭审在中国庭审公开网、贵州法院庭审直播网进行同步直播。庭审进行了4天,控辩双方围绕指控事实进行了全面的举证、质证,由于案情复杂,涉及的人数较多,合议庭宣布休庭,此案择期宣判。
该案涉案人数之多,涉案金额之大,是黄平县影响重大的一起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也是黄平县自扫黑除恶以来公开开庭审理的第三起恶势力犯罪案件。为使庭审顺利进行,调用公安警力、施秉法院等法警100余人参与值庭、押解、安保等任务。该起案件的审理有力地打击了黑恶势力犯罪集团,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推进期间,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7年11月以来,被告人冉某光纠集被告人冉某飞、简某群、孙某江等人长期开设流动赌场,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于2018年7月28日在黄平县旧州至上塘镇县道五个桩开设赌场时,被黄平县公安局当场查获,并扣押车辆8辆,缴获人民币16万余元。经查,2018年1月7日,被告人冉某光等人在黄平县上塘镇木江村老鼠关赌场内,怀疑被害人彭某义赌假,随后叫人将彭某义等5人控制挟持,进行多地的转移,并使用暴力索要赔偿款。同一天,冉某飞指使恶势力成员刘某红纠集被告人林某等在黄平县青云门路段对路过该处的贵J车辆乱砸,造成被害人冷某车辆受损。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冉某光、冉某飞、孙某江、刘某红、简某群、陈某海、林某果、姜某贵、陈某凯、邓某松、张某鸿结伙开设赌场,刘某林、杨某海、罗某宇、谢某红、周某军、李某华、陈某航、陈某兵、杨某发、唐某建、刘某伦、陶某林、邓某军、王某友、李某付、金某章等人为赌场提供直接帮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且属情节严重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光、冉某飞、孙某江、简某群、刘某红、沈某林、林某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光、冉某飞、刘某红、林某、吴某阳、吴某侠、吴某天、陈某权、吴某、杨某、林某元、李某荣、林某齐、杨某清在公共场所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恶势力成员刘某红、林某、吴某、吴某阳、陈某权、杨某、吴某侠、吴某天互相纠集分别故意伤害被害人倪某某、潘某鑫、曾某杰、张某某、陈某飞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起恶势力集团、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由黄平县法院院长潘俊崇担任审判长,与该院副院长吴灵芝、刑庭庭长阳崇子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黄平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吴绍学以公诉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诉,黄平县委政法委书记彭光明及县扫黑办部分成员、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群众等200余人旁听庭审。同时,该庭审在中国庭审公开网、贵州法院庭审直播网进行同步直播。庭审进行了4天,控辩双方围绕指控事实进行了全面的举证、质证,由于案情复杂,涉及的人数较多,合议庭宣布休庭,此案择期宣判。
该案涉案人数之多,涉案金额之大,是黄平县影响重大的一起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也是黄平县自扫黑除恶以来公开开庭审理的第三起恶势力犯罪案件。为使庭审顺利进行,调用公安警力、施秉法院等法警100余人参与值庭、押解、安保等任务。该起案件的审理有力地打击了黑恶势力犯罪集团,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推进期间,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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