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受贿超400万 国企原老总一审获刑7年
时间:202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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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惠水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王勇挪用公款、受贿一案,并当庭宣判。该案由惠水县法院院长唐正祥任审判长,惠水县检察院检察长李明出庭支持公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勇在任惠水某国资公司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个人决定将公款人民币354万元出借给他人用于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情节严重。收受他人价值人民币11.274万元的茅台酒,以亲属名义在某公司入职,但实际不上班而领取工资的方式收受他人人民币7万元,以借用的方式收受他人价值人民币36万余元的白色奥迪A6L小轿车一辆,总计价值人民币54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中,借款人分别于2014年、2015年将挪用款354万元归还国资公司,其收受白色奥迪A6L小轿车在案发前已退还,其亲属代其上缴涉案款12.274万元。
惠水县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王勇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对扣押在案的涉案款12万余元、银行卡内人民币6万余元及白色奥迪A6L小轿车予以没收。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勇在任惠水某国资公司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个人决定将公款人民币354万元出借给他人用于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情节严重。收受他人价值人民币11.274万元的茅台酒,以亲属名义在某公司入职,但实际不上班而领取工资的方式收受他人人民币7万元,以借用的方式收受他人价值人民币36万余元的白色奥迪A6L小轿车一辆,总计价值人民币54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中,借款人分别于2014年、2015年将挪用款354万元归还国资公司,其收受白色奥迪A6L小轿车在案发前已退还,其亲属代其上缴涉案款12.274万元。
惠水县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王勇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对扣押在案的涉案款12万余元、银行卡内人民币6万余元及白色奥迪A6L小轿车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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