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个《民商事案件证据开示指引》来了!
倡导诚信诉讼遵循属实申述原则
“下面由被告对原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发表质证意见。”
“我方质证意见与证据开示笔录一致。”
......
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庭直接采用了双方在开庭前自行完成的证据开示笔录内容。虽然证据开示的过程没有法官主持,开示笔录也是由参与人员自行制作完成,但这并不影响这份笔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指引》明确要求,证据开示过程中,当事人应遵循禁止反言和属实申述原则。当事人需签署属实申述承诺书确认所提交书面证据及在证据开示过程中陈述的真实性。
证据开示完成后,各方当事人需在开示笔录上写明“上述内容与我陈述相一致”并签字确认,各方当事人留存一份笔录,并递交一份到南沙自贸区法院。证据开示笔录提交至法院后,当事人发表的相关意见不得随意撤回、否认或有相当于否认所发表的意见的行为。
“证据开示过程中,当事人各方在相互交换证据的过程中可以及时固定争议焦点,防止证据突袭。进行证据开示旨在引导当事人自愿在庭前充分举证和交换,提前认可证据范围并进行必要质证,对于加强诚信诉讼体系建设,倡导诚信诉讼行为都具有重要作用。”南沙自贸区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张志荣介绍。
提高庭审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
“确认递交给对方的证据材料已经编码,其中......”今年7月24日,在广州一家律师事务所内,案件原被告代理律师,依据南沙自贸区法院给出的《指引》,进行了证据开示。开示过程中,双方代理律师尽可能将自己掌握的全部证据材料展示给对方,同时,也了解对方所收集到的证据材料。
南沙自贸区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该案主审法官佘丽萍介绍,原告提起本诉、被告提起反诉的案件,双方提交的证据较多,开庭所需时间长,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普遍会补充证据,导致多次开庭,增加当事人诉累。
而通过证据开示,经法院同意,当事人各方可根据需要在指定期间内自行商定证据开示的具体时间、地点、次数、参加人员,自行完成证据交换和质证,不必专程赶赴法院,也无需法官主持,既节省了庭审时间,也方便了双方当事人,提高了效率。
同时,由于各方当事人在证据开示过程中对证据材料的充分展示和了解,也有利于促使案件尽可能地接近真相,使各方当事人对案件审判结果形成更合理的预期,提高通过和解或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可能性。
对接港澳规则持续发力创新
今年2月,《粤港澳大湾区规划纲要》发布,“加强政策协调和规划衔接”成为纲要的重点,促进港澳与内地的规则对接,是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必然路径。
据张志荣介绍,《指引》借鉴了香港《高等法院规则》中的文件透露规则,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庭前证据交换和庭前会议等相关内容的规定,适用于南沙自贸区法院民商事案件审判。在法院和各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对于事实、证据较为复杂的案件,特别是各方当事人均有律师、公司法务等法律专业人员代理的案件,具有较好的适用效果。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纠纷中相对复杂的类型,以上述首次适用证据开示的案件为例,案件事实复杂,被告提出反诉,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合计24份、共162页,同时案件双方也都有代理律师,就比较适合进行证据开示。”该案件的主审法官佘丽萍告诉记者。根据《指引》,当事人各方需在举证期限届满后的一周内进行证据开示,需要补充证据的,可进行多次证据开示,在法院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延长证据开示的期限。
南沙自贸区法院副院长李胜介绍,该《指引》是南沙自贸区法院在持续有计划地探索借鉴当事人主义送达、交叉询问、律师调查令、属实申述等诉讼规则之后,在坚持我国民事诉讼基本制度的基础上,先行先试借鉴香港民事诉讼规则的又一创新。近年来,为服务南沙加快建设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南沙自贸区法院始终致力于促进内地与港澳诉讼规则的对接互鉴,不断增强司法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