罔顾法院生效判决 私自处置房产获刑
时间:202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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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班明知自己负有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仍私自处置房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近日,大田法院对该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作出判决,依法判处苏某班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2016年11月8日,苏某班与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由大田法院作出判决,由苏某班偿还给詹某借款294000元及利息105036元、诉讼代理费2000元,合计人民币401036元。同年11月27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詹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苏某班在明知负有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于2016年12月1日将其夫妻名下房产自行变卖,扣除抵押债权后实际得款人民725000元。得款后,苏某班仅将其中100000元用于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余款用于偿还其他非法律规定应优先清偿的债务,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2019年11月11日,苏某班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其亲属代为支付给詹某剩余执行款人民币160000元,詹某同意执行结案并对苏某班的行为表示谅解。
大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苏某班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转移财产数额计人民301036元,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卢新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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