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知办案要躬行
进入法官员额以后,突然感到原本紧张、忙碌的工作状态再次提速。不仅要开庭、合议、签署文书,参加各种会议,处理庭里其他事务,还要自己办理案件,阅卷、开庭、调解、合议、撰写文书、判后答疑,一样都不能少。晚上下班回家,还要抽空读点书。虽说有点疲惫,但未到不堪的地步。忙忙碌碌中,也有不少收获。我最大的感受是,办案无小事,绝知要躬行。
前两年,我自己办理了一起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涉案标的近3亿元。虽说此类案件不是新类型,处理方法相对成熟,但是随着深入案情,新问题不断出现,一时九曲回环。为了从总体上把握思路,我查阅了大量资料,对以前的案例进行比较,对各种观点进行提炼,对影响案件处理的细节问题逐一排查,并认真听取专业人士的见解,再根据具体案情,考虑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审慎地拿出了处理意见。更重要的是,通过对案件脉络的梳理,征迁、拍卖、案由、管辖、法律关系、合同效力、抗辩权、违约金、利息起算、文字表述等一系列成熟或不成熟的观点和问题,如同一条项链上的珍珠,逐一成为熠熠闪光的知识点,为以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经验和方法。
坦诚地说,从事多年的刑事审判后转入民商事审判,在这全新的领域,虽说在不停地学习、探索,只是完成了点上的积累,但我还未达到在面上融会贯通、游刃有余的境地。以前处理案件或者签发文书,或多或少有一种隔靴挠痒的感觉。古人早有提醒:“涉浅水者见虾,其颇深者见鱼鳖,其尤甚者观蛟龙”。是啊,我们不沉潜其中,何以见蛟龙?
员额制以后,我们沉浸在案件审理中,自己办理案件,自己发现问题,自己更要深入研究。“不受虚言,不听浮术,不采华名,不兴伪事”。在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当事人提供了一份案例,该案例采纳了一种通用的观点,如果按照这种观点判决,社会效果不佳。该当事人因此很自信,听不进别人的意见,案件处理陷入僵局。我通过检索资料,发现最高法院的判例对此作出了新的阐释,更加有利于当事人双方矛盾化解。于是,我召集双方当事人,围绕着争议焦点,向他们阐述了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中对这类问题处理的沿革,并分析利弊,最终促成了双方和解,而我也释然。随后,我将该案件中涉及到的争议问题整理成文字在媒体发表,与大家一起探讨,以期寻找最佳答案。
自己办案,不仅对自己办理的案件深入了解,也能发现别人一些不易发现的问题。有的判决书写得洋洋洒洒,看似流利,其实没有抓住重点;有的思路不清晰,一会儿朝东,一会儿朝西,看来应该是缺乏思维的训练;有的人论述看似有理,实际上经不起推敲,从逻辑上抓住一点即可击破;有的证据分析不能体现证据规则,不敢亮明取与舍,其实是缺乏底气;有时候也不排除个别人心术不正,故意混淆,企图浑水摸鱼,蒙混过关。在我担任审判长的案件审理中,我努力要求,也试图和大家一起,对案情再深入一些,对细节再关注一些,对问题再发现一些,对方法再寻找一些,对结果再假设一些,对得失再总结一些……借用一句广告词:“这些背后隐含的是专注、技艺、对完美的追求”。这对我们是一种责任,更是一种鞭策。
你自低头时代里,我捧书卷岁月中。自己办案,多办大要案,这是法官员额制对我们的要求。我们不能因为表面上的勤奋,或者操作层面上的努力,而忽略思想的力量,掩盖思维的懒惰。每天给自己独处的时间,与书为伴,与思考为伍,以激发灵感,启迪思维,让思想似行云流水,成就视野开阔,见识深刻,目光锐利,方法创新。只有如此,在讨论案件时,便有了自信与淡定,表达会更加理性与客观,更加注重法律的价值本位,也更加平和地聆听他人的声音。“勿因群疑阻独见,勿任己意废人言”。有一种大气,源于高度。
“操千曲而后晓声,观千剑而后识器”。每一件或精致或粗陋的司法产品,总会折射着制造者内在的两样东西:专业和人品。这,请交给公众评判。但若非自己深入案件之中,非经历练,怎能知止自如?(黄冬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