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驾驶挂靠车辆突发疾病算工伤吗?

时间:2020-02-27 来源: 作者:

安徽长安网讯 随着社会的发展,车辆带给人们的便利越来越多,同时也存在很多安全隐患。作为劳动者,所驾驶车辆属于挂靠车辆时,其所受伤害也属于工伤。近日,萧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大李是一名货车驾驶员,从2014年起就随大刚、小平夫妇开车从事货物运输。2014年10月22日,大刚与某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将实际所有人为大刚的大货车挂靠在某公司经营管理。2016年11月某日,大刚指派大李去拉货,当他驾驶大货车行驶至萧县城东立交桥时突发疾病,遂送到医院抢救,经诊断为脑干出血,抢救无效死亡。2017年9月30日,大李的家人申请工伤认定,2018年3月31日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宿工伤认字(4)〔2018〕1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大李死亡符合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最终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某公司上诉,认为某运输公司与大李之间虽不存在劳动关系,但该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大李的家人遂起诉到法院,要求某公司给付工伤、医疗、抚养费、赡养费等各项费用1298749.5元。

法院认为:劳动者因工伤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大李死亡被认定为工伤,某运输公司与大李之间虽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某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判决某公司应支付大李家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85020元、丧葬补助金27569.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41354.3元。该判决经一审、二审已经生效。(文中人名均系化名)。(孔祥娟)